【案情介绍】曹某某与其妻李某甲(现已离异)是某平台的“网红”主播,二人凭借直播销售服饰、日用百货等商品,迅速积累超2000万粉丝。2021年12月,曹某某因涉嫌对平台工作人员行贿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2022年初,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依法介入该案时发现,曹某某及其团队在直播中多次违反平台规则,为避免被平台处以3天至7天的停播处罚,三次向平台管理人员行贿共计50万元。办案检察官综合研判认为,曹某某仅为避免短暂停播就不惜重金行贿,必然有丰厚的利润回报作支撑,鉴于当时部分知名主播已因偷逃税款被先后曝光,该案作为国有财产流失线索被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
经初步调查,2018年以来,曹某某与李某甲先后在某平台开设两家小店,年销售额破亿。两家小店的营业执照登记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百货经营部,二人经营的某公司也获得平台蓝V认证。检察机关经调取相关税务凭证发现,二人经营的公司自成立起仅主动申报缴纳4.5万余元税款,某百货经营部无缴税记录,曹某某与李某甲也未以个人名义就销售收入申报纳税。2022年3月25日,鼓楼区检察院正式对此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针对网络直播带货的复杂特性,鼓楼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多管齐下摸排案情。一方面,借助公安机关协同优势,调取曹某某夫妇两家小店的经营规则,询问关键证人李某乙及平台工作人员,明确曹某某和李某甲的直播带货与直播卖货两种营销模式。另一方面,通过询问当事人、获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直播账户虽经蓝V认证为公司,实际经营主体却是个体工商户,且结算款项流入个人账户,实际经营者为曹某某、李某甲及其团队。经调取并核查涉案小店平台账户数据以及相关微信、支付宝资金结算记录查明,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两家小店的账号在平台结算提现额高达9.6亿余元,其经营额与纳税额严重失衡,国家税收可能受到严重侵害。
2022年4月12日,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向税务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对曹某某等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依法查处,加强网络直播税收监管,强化与金融机构合作以获取涉税数据,实现对主播纳税的有效监管。
税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启动稽查程序。经稽查,曹某某及李某甲分别经营的账号涉嫌不缴、少缴税费共计4700余万元。截至2024年底,全案已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709万元。考虑到曹某某与李某甲已离婚,涉案平台账号现由李某甲独立运营,且李某甲已补缴全部个人欠缴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检察机关建议保留涉案直播账号且不予公开,由此保障了直播团队数十人的劳动就业。
与此同时,刑事案件办理同步推进。针对平台管理人员李某乙辩称未为曹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说法,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定李某乙在收受曹某某50万元贿赂款后,为曹某某违规恢复信用分并向其提出营销建议、告知促销方法等,使曹某某获得了竞争优势,谋取了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2023年8月10日,曹某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乙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目前,对曹某某未补缴完毕的税款仍在追缴中。因李某甲对曹某某行贿行为不知情且无共同犯罪事实,故未认定其涉及刑事犯罪。
税务部门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开展市域行业专项稽查,对4户企业、2名个人主播进行税务检查,共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3400余万元。鼓楼区检察院进一步推动徐州市检察院与市税务局联合签署协作意见,全面加强税务征管,提升税务领域社会治理水平。
2024年9月,该案获评“2023年度检察公益诉讼精品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写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
网络直播经济中的收益如何计算
网络直播的商业模式
网络直播涉及到的多方主体不仅包括用户、网络主播以及主播平台,还可能包括孵化公司(MCN,Multi-Channel Network)、品牌商家或供应商。根据《中国网络主播生态调查报告》的数据内容,网络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主要分为两种:
其一是网络主播直接与电商平台签约,按照平台的规定进行直播和推广并分成相应的佣金;
其二是网络主播以个人名义与MCN公司签约,MCN公司负责对主播安排专业培训、商业营销和内容创作等,网络主播在各大内容平台上增加粉丝创造流量,将用户从内容平台带到电商平台进行变现,佣金由电商平台、内容平台、MCN公司和网络主播通过约定的合作协议分配利益。
至于具体的互联网直播产业模式可参照艾媒咨询《2020-2021中国在线直播行业年度研究报告》的示意图:
02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类型
由于直播经济中涉及到多方主体的联系,网络主播的收入结构也较为复杂,除开平台和孵化公司所发工资薪酬外,还包括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打赏和广告代言等。
A基本工资薪酬
初入行业或粉丝基数较少的网络主播通过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平台签约主播,只要完成每月直播次数和时间的任务量,可以领取固定的薪水。
B坑位费和佣金
某些品牌商或供应商会为增加品牌曝光效应和销量会主动寻求电商主播推广,网络主播在一个时间段推广该产品所获得服务费就是坑位费。除此之外,直播结束后商家会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支付给直播期间的销售佣金。
C打赏收入
用户通过现金充值平台兑换虚拟代币,购买相应的虚拟礼物为其喜欢的主播打赏应援,网络主播获得打赏的礼物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与平台、工会进行打赏收入的分成。
D广告代言
随着粉丝基础和人气知名度的提升,网络主播也可以接收品牌商相关的代言在直播中插入广告,广告代言也成为网络主播的衍生收入之一。
近几年,网络主播因为偷逃税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新闻屡屡登上热搜,引发社会热议。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不仅要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影响个人、公司形象。之所以还会有网络主播依然在税收上出问题,除了自身的侥幸心理之外,更多的可能是轻信了一些所谓“专业人士”给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其实无论如何筹划,风险并不会完全消失,只是通过转移的方式在下一个路口出现。以下是网络主播常见的操作方式,
1)以“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收入。即抽屉合同,一份是可以拿出来给税务部门看的,作为税收缴纳的依据,一般金额小、纳税少;一份是真实的交易合同,作为实际结算依据。
2)以个体工商户转换收入性质。有的主播会将自己取得的原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违规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转换收入性质的过程中,再通过多个关联企业交易,达到大幅降低税负的目的。常见行为表现为通过与平台、品牌方等主体构建虚假交易,将主播个人收入转化为工作室收入。
3)个人消费放到公司项下列支。这种手段是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税前列支,从而增加企业成本税前列支,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
4)通过关联企业虚开发票。网络主播行业毛利普遍较高,因为人员成本扣除有限,且税负较高,因此采用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户模式,该个体通过核定方式(综合税率不到2%)给自己公司开票,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该方法虽然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但是绝不是长久之计,今年和多个专管员沟通,均提到税务系统已经看到河南、安徽大量个体户开票情况,提示企业做好风险检查。
5)利用他人账户收款。近年来,频繁地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为藏匿收入提供了可能性,也逐渐成为税务局稽查收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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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直播带货动不动就几个亿就是在洗钱
就这样的狗东西还不封杀?偷税漏税明星都死好几个了,直播带货还不封杀?
洗钱
养猪![笑着哭][笑着哭]
直播的飞起本来就是在为另一方洗白钞能力…就是需要平台洗码出来才能算真金白银。社会好现实,人类好黑暗
薇娅?
网络大V,一场直播赚几千万
法律还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