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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和全社会关注,全国各地对违法占用以及破坏耕地监管越来越严、查处越来越重。
农民是和土地打交道的。这对于农民来讲是好事也有可能是坏事,好的方面是自家的耕地受到严格保护,不会再被轻易违法占用、轻易破坏;不好的方面是农民用地方面受到的限制也越来越多,稍不注意可能就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有的甚至被拆房、砍树、罚款,损失很大。
关于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处罚的法律法规条款很多,所有的违法用地行为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吗?法律法规向来都是宽严相济,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推进依法保护耕地、有序利用耕地。以下4类用地行为,虽然属于未经批准违法用地,也有着明确的处罚法律法规条款,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是优质、高产耕地,是根据一个时期内粮食等农产品基本需求划定的,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一般只能用来种植粮食作物,不但是非农建设不得占用,而且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种植草皮、建养殖场等不改变耕地农用地性质的农业活动,也不得占用。
特别是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专门列出了处罚条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这条处罚条款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处罚条款的第一步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会“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不破坏种植条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只要按照要求“限期改正”,就不应再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消除违法状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对在行政处罚上的普遍规定。
土地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肯定会贯彻这一规定。最新颁布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在立案环节,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在作出处罚决定环节,明确“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农民生产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占地建设的情况,比如说临时建设房屋、建设农业设施、建设看护房等等,对于这些轻微的违法用地行为,只要及时拆除并恢复土地原有状态,都不应当受到处罚。
(3)2020年7月3日前的占用耕地建房。当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这项整治活动是在2020年7月3日国务院部署会议之后正式展开的。对于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国家明确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发生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于2024的7月3日之前就已经发生的,要区别对待,能补办手续的应补办用地手续。
特别是对于农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如果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就应当通过补办手续使用地合法化。
在《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住宅的处罚条款中规定,不管是不是符合规划,所建房屋都是要依法拆除的。
既然国家提出2020年7月3日之前农民所建房屋可以补办用地手续,就不应当再进行处罚了,不然拆除房屋再补办手续就没有意义了。
(4)建养殖场未及时备案。在2021年11月之前,对于建设养殖场等设施农业是不用经过审批的,只需要到乡镇政府备案就行了。但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也就是说,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场需要审批了,如果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就属于违法占地进行建设了。
但是,对于这类用地,还是属于备案管理制,只要按要求备案并上图入库,在管理中是不按违法用地对待的。如果未经批准建设养殖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及时备案并上图入库,也是可以不受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