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轮机构改革之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于2018 年 11 月 26 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其中明确要求:“整合市场监管领域在乡镇(街道)的站所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基础性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和管理为主。”
针对河南省信阳市将市场监管所全部下放乡镇街道管理的做法,本号昨天推送了《信阳市市场监管所全部下放乡镇街道管理?与中央精神相悖,应立即叫停!》和《好势头!多省市相继明确:市场监管所是县级局的派出机构,由县级局领导和管理》两篇文章,在广大基层执法人员中引发热议。
那么,为啥早在上轮机构改革之初中央就明确发文要求市场监管所实行派驻制呢?
其实,这是对历史和实践经验教训认真总结后作出的正确决定。
早在工商所时期,有些地方就进行过工商所下放乡镇管理的试点,但实践证明弊多利少,不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为此,国务院于1991年批准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工商所的法律地位。
在1992年年初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又进一步强调:“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有利于搞活经济、统一管理市场。下放工商所不仅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办案,还可能形成一乡一所,增加机构编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田纪云副总理的讲活精神,理顺体制,国家工商局于1992年5月30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原文点击蓝色标题即可查阅《【历史】国家工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有些地方随意改变工商所的隶属关系必须予以纠正》),并对全国各地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行规范化管理,颁发合格证,且规定凡未取得合格证的工商所,不得自行行使监督管理权。从此彻底解决了一些地方随意改变工商所隶属关系的问题。
工商所成为市场监管所之后,也有一些地方进行了将市场监管所下放乡镇管理的试点,但实践证明也是不成功的。比如,据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2019年对陕西省汉中市、安康市进行专题调研后形成的调研报告显示,市场监管所划归乡镇管理后,普遍存在偏离监管主业、执法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足等现象。总局法规司调研后,陕西省划归乡镇管理的市场监管所又回归为县级局的派出机构(详情本号今天另文推送)。
善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不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是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要的一条成功经验。综上不难看出,早在上轮机构改革之初中央就明确发文要求市场监管所实行派驻制,并不是拍脑门决策,而是对历史和实践经验教训认真总结后作出的正确决定。
在工商所(市场监管所)下放乡镇管理已被历史和实践屡屡证明并不成功的情况下,在中央早已明确市场监管所继续实行派驻制管理的背景下,一些地方还在市场监管所的隶属关系这个问题上瞎折腾,与十八大报告强调的“不折腾”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老梁再次紧急呼吁:信阳市市场监管所下放乡镇街道管理的做法应当立即叫停!
同时,老梁也再次呼吁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尽快出台,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市场监管所的法律地位问题,给广大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