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买房时,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名字没在房本上的人想进入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进入业委会,就会遇到业主身份认定的问题,南京一居民就业主身份认定的规则致函房产局询问此事,回复如下:
该回复认为只以登记为准。但函件回复的落款是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甚至当地房产管理局都未在回复上加盖印章。这个机构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部门,不具备认定业主身份的职权。该回复只能算是其工作人员自己的认识,或者该部门在工作中为了方便、不担责就只是以房产证作为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这条对于业主身份的定义,没有表述为“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为业主”,因为立法者知道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一定登记在不动产证上。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虽未具名但仍是共有权人。已有的法院判决,也确认虽不在房本上,但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是业主。
就房屋所有权而言,产权登记并非判断所有权的唯一方式。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所有权的人;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人;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并取得物权的人;4、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都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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