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期间折旧计提
正 文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除此之外的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对于资本化的判断条件,无论是企业会计还是政府会计,均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量和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有所涉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费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资本化的支出,其中资本化的支出又分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新税法将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视为改建支出,将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视为大修理支出,均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期间折旧计提
大修理期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大修理期间,因固定资产仍然在账上核算,故大修理期间会计核算应计提折旧;
更新改造期间
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期间,原通过“固定资产”核算的转入“在建工程”,故更新改造期间暂停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