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洮南市一村民黄德义,看到家门口一条河上因为缺少桥梁,附近的居民出行极不方便;
到对岸买东西都要绕行几十里路,本来十几分钟的路程要绕行三个多小时;
不仅是时间,也是油费,经济上的浪费;
还时不时有人员溺亡;
就自筹资金13万在河道上修了一座浮桥,以基本过路费的方式收取费用,过路者自愿给钱。
然而,因私搭浮桥,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审批,黄德义一家十几口人却被判寻衅滋事;
这个判决结果让附近村民连呼看不懂,不理解;
黄德义何罪之有?
(2)
这件事往大里说,就是本该政府部门主管的修桥,造路,基础设施建造,政府没有做;
而民间的某个人自己花了点成本,搭建了一座临时通行的桥梁;
虽然质量说不上好,但是一般性的通行没问题;
于是此人将桥梁放开使用,也收取一定费用,过路者愿意按照这个价格付费,就可以从这里过;
也就是为获得的方便付出一定的成本;
不愿意付费的,可以不从这里过;
就这样持续了几年时间;
这是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获得不当得利呢?
这样的造桥,收钱行为就是寻衅滋事吗?
如果造路者抱着一种: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
那是一名妥妥的地痞恶霸,土匪无疑,配得上寻衅滋事的处罚;
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
但是自愿的付钱行为,居民自愿接受这个价格换来一定的出行便利,还被判寻衅滋事,广大民众连称看不懂;
实在是看不懂这骚操作,明明是好事,造福周围人群,提供便利;
寻衅在哪里,滋事又在哪里?
(3)
不仅没有寻衅,没有滋事,修桥者还承担了很多隐形风险;
一旦某天,某个人在过桥时没走好,不小心落水了,身体受了损伤,或者精神上受了惊吓,甚至更糟糕的可能落水身亡;
他或者他的家属,肯定会纠缠不休,索要各种赔偿,要修桥者承担责任;
修桥者该怎么办?
他究竟是该承担责任,还是不该承担?
谁能评评理,给修桥者一个公正判决?
这时的公正,就要看修桥者有没有获利?
如果路人过桥没给钱,那修桥者一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如果路人给钱了,他是出于自愿,那么此时所支付的钱就相当于一群人众筹做了一个项目;
既然是众筹的,就是共同投资,共同合作,也共同承担风险;
那么,路人掉入河中受了损失这种事,也就只能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了,这样更公平合理。
但这只是站在道理的角度得出的结论;
而对于当事人,落水的路人来说,肯定不愿接受这个结论;
他还是会不依不饶要找修桥者算账;
对于修桥主导人来说,他出了修桥成本,方便了所有人,也没有当恶霸强行收费;
却要时刻当心要承担别人的损失赔偿;
他图什么?
他是嫌自己的日子过得太顺了吗,没事找事?
他还是是蠢,是缺根弦的傻缺?
(4)
如果这样的行为是寻衅滋事,属于一种法律刑罚,那它一定要对社会带来危害;
这个危害在哪里呢?
不仅没有危害,反而利大于弊;
虽然是私自建造的,没有审批手续,最多也只是违反行政法规;
可以叫停,可以不鼓励,甚至可以批评,但是不要思维僵化,凡事都上升到违法的层面上;
直接就是寻衅滋事,盖棺定论。
要真的论起来责任的话,那政府的基础建设滞后的责任该如何处罚?
谁来监管这种滞后的责任呢?
理论上是人民,而实际上是根本没有监管;
政府的责任可以不论,却总盯着民众要守法;
只讲法理,不讲人情;
法律显得冷酷无情;
而当法理都极度勉强,难以讲下去时;
要么是法条出问题了,要么就是应用的法条的人出问题了;
无论是哪一点出了问题,都是司法系统的漏洞;
而不能让无辜者承担这个错误。
对于手握审判权的法官来说,判决变得极其简单了;
但是对社会而言,毫无积极意义;
让更多的民众退避三舍,不愿也不敢冒然善良;
善良不仅没有回报,还要付出高代价,谁还愿白白善良?
法律不能让社会无情。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
那是不是应该去查查停车场?停车场收费性质是不是比这个要恶劣?你不帮群众解决问题最后还问责判刑?
法律没有规定民间私人不得建桥。自筹款建浮桥收费更不是寻衅滋事。只是把原来的摆渡升级而已,而且更安全方便,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