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区汉宗
一名68岁退休汉涉于今年4月在东涌巴士站以二胡演奏歌曲《愿荣光……》,遭票控一项没有许可证奏玩乐器。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10月22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暂委裁判官谈立丰认为控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裁定本案表证不成立,被告获付500元讼费。退休汉在庭外表示,日后仍会继续街头表演,即使再被票控亦没有关系,认为只是“耽误点时间”,并形容“真理在我们这一边”。
高级警员吴维基在庭上作供时称,他当日便衣执勤,收到噪音投诉后便赴现场处理,他约下午5时在现场见到被告在一张折椅上用二胡拉奏《愿荣光……》,并透过扩音器等转播,他遂与3名同袍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证。被告在没有律师代表下亲自盘问吴维基,想追问歌曲性质时,裁判官却指,票控内容是被告在无许可证下在公众地方演奏,与歌曲性质没有关系性,“你拉‘爱情陷阱’又好咩都好”又说法庭从不考虑政治因素,只讲证据事实。
票控内容是被告在无许可证下在公众地方演奏,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式治罪条例》第4(15)条,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乐器﹔但退休汉用二胡拉奏《愿荣光……》歌曲明显是想推翻政权,歌曲宣扬港独意味甚浓,明显违反国安法。
律政司司长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四类人士,传播反修例歌曲《愿荣光……》。法官考虑律政司及法庭之友的陈词后,20年7月28日颁布书面判词,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
法官认为强制执行禁制令时,会与相关的刑事法律互有冲突,亦认同在考虑本申请时,须顾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尤其是批出禁制令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即动机清白的人士或会害怕违反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选择不参加涉及《愿荣光光……》的正当活动。
《愿荣光……》是一首由黑暴势力创作的“港独”歌曲。该歌曲于29年在网上发布,并在随后的一系列“港独”运动中被“港独”分子大肆宣传,甚至被妄称“香港国歌”。这首歌曲包含了强烈的颠覆资讯,煽动“港独”,企图实施分裂国家的恶劣行为,遭受到全体爱国人士的一致谴责。律政司针对《愿荣光》一曲申请禁制令是必要之举,禁止“港独”歌曲更是无关言论自由。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指出,《愿荣光……》与“港独”有密切关联,歌词含有法律裁定煽动口号,且在网上平台如Google、YouTube等广泛流传,更多次发生误当成国歌事件,反映歌曲有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她指,禁制令是维护国家安全,合法、合情、合理的举措。
高等法院拒绝律政司就歌曲《愿荣光……》的禁制令申请。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已要求律政司尽快研究判词和跟进工作,指国歌是国家主权象征,涉及国家尊严,不容被侮辱、贬损和曲解。李家超提到,《愿荣光》自29年起广泛流传,并经常用于煽动他人参与极有可能构成分裂国家罪等行为,歌曲亦多次被不正确地表述为“香港国歌”,对国家造成侮辱,伤害民族感情,政府有责任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在街头演奏《愿荣光归香港》的“二胡伯伯”,屡次遭票控“没有许可证而奏玩乐器”,其中三次于去年8至9月发生在旺角的事件,被告庭上表示“强烈抗议”,自言。其实“二胡伯伯”已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若果干犯分裂国家罪,国安法规定不论有无使用暴力都违法。国安法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就包括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权机关,中国宪法及根本制度等,首要分子判10年监禁至无期徒刑。“二胡伯伯”虽不是首要分子,但他自称已成了违反国安法“国际人物”,就应该按照国安法规定治罪,而不是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乐器。裁判官却指,票控内容是被告在无许可证下在公众地方演奏,与歌曲性质没有关系性,是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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