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条件家庭生四孩?浙江:不采纳

富先生看社会 2024-11-15 01:33:48

浙江之省,卫生健康之委,布《助生育诸策(征求意见稿)》,以求民之广益。未几,委外宣示民众反馈之纳采情形。

有言者曰:“宜立法以保障全职母之权益,增社区育儿之课,面向初为人父母者与携养老幼者,广传育儿之道。”省卫计委略纳其意,于第十七条增:“建社区家庭联动育儿之机,强化科学育儿之普及。”至于“保障全职母之权益”,则涉法律政策之广,未及于斯文。

又有议者云:“宜由官府兴办托儿所,师者须有门槛,民间所托,实难放心。且增托儿、幼教之师资,供幼儿三餐。”省卫计委纳之,此见于第十一条“托育机构从业者资格准入”之制中。

或有进言于“六、构生育友好之境”一节,增“废计划生育,全放生育,勉有条件有愿之家,育四胎以上子女。”省卫计委未纳,言曰:“生育之策,权在中央,勉育四胎以上,不符今之三孩之策。”

更有请改宅基地审批之条,为三孩之家申请,开绿色通道,简审批之程。省卫计委亦不纳,为助农村二三孩之家住房,于第八条明:“二三孩之家,同等条件优先宅基地,且审批面积,于上限内,略予倾斜。”所提改意,仅涉流程,与制策之旨相去甚远。

昔年六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优化生育策,促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之决》,行三孩之策,配以积极生育之支持。

何以三孩而非全放?据人民政协网载,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培安曾解之,基于三因:

一者,三孩之策,显国家指导与家庭自主生育相结之精神。昔日“全面两孩”为计划生育,今“三孩之策”亦计划生育,须续坚持,并赋新义。夫妇可育三子,既足大多数家庭之愿,亦合我国人口之国情。

二者,三孩之策,可固全面小康之成果,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相适应,资源环境相协调,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目标。

三者,三孩之策,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之水平。若策行,多家庭育二孩,部分育三孩,少数育一孩,综合之,则可达适度生育之目标。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周海旺曾析之,于放宽生育之策中,有两派之见。或曰全放,或曰全三。终择后者,乃权衡诸因之决。实则,有育三孩之意者已鲜,故“全三”几可满足大多数育龄夫妇之愿。若全放,亦恐贫富之家,生育过多。

又于去年七月,国新办就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之情,举行发布会。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强调:“三孩之策,亦计划生育之策。生育之策虽宽,然计划生育,为人类文明进步之果,仍须坚持。”其言:“我国人口众多之国情未变,人口与资源环境之紧张关系未变。卫健委于调整完善生育之策中,集多部门、科研机构及专家深入研究,以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淡水、粮食,于满足国民美好生活之愿,供应保障之压力仍大。”

策之制,宜合国情,顺民心,以达和谐繁荣之境。生育之策,亦须审慎权衡,以保人口之适度,资源之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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