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爆出物业悄悄的一次性贴出了十来年公区收益分配结果,显示2012-2022年度业主每年应得收益不足年收益的10%。
以物业公布的小区2021年收益为例,这个一千多户的小区平均每年每户可分到十多元的公共收益,而物业公司收获将近二十万!
先不说公示的收益真实性如何,只说业主贷款几十年买了个房,结果物业来当地主、吃大头,物业也想当具卤蛋吗?
既然看到了,业主就不可能这么算了,于是在小区业主群要求物业公司解释凭什么物业公司要分那么90%多,业主只分10%那么少?
物业公司也是有备而来,非常有底气:我们有合同!拿90%天经地义。反手发了一份合同给业主。
前期物业合同
物业给出的合同第十条载明:停车场和其他共有设施的90%的收益都归物业公司。
吓得业主一身冷汗,我擦,我啥时候签了个这么个丧权辱小区的合同?
仔细一看合同双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的前期物业合同
搞了半天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两家就想把小区业主的钱给分了。这里解释一下,《民法典》确认了开发商和物业签的合法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所以物业估计觉得这个90%他们吃的理所当然。
顶着央企的名字就是牛逼,业主公共收益的90%就这么没了。看起来好像还是合法的,有合同哦!
那么法律对于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利用共用部位和设施经营,需要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才能办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可以私下勾兑,但你们就是勾兑上天还是得以合法为前提。公共收益部分合法的前提就是经过业主同意,否则就是违法的。既然违法,业主凭什么要履行?
但业主也深知物业公司的东西烫,不可能这么简单。果然,又在业主自己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找到一条:第十三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乙方在不损害相关利益方合法利益或取得相关利益方认可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广告牌,对外出租经营,出租收入在扣除各项管理成本后,剩余收益的10%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与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业主自己白纸黑字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扣除成本后剩余收益的10%归全体业主,可以算是经过业主书面同意的,难怪物业公司那么高兴。但我要说物业公司高兴的太早了,因为:
这条约定只说10%归业主,也没说那90%归你物业啊!
物业的逻辑估计类似于二极管:前期物业协议只有物业和业主,既然写了10%归业主,那另外90%的就自然归物业!
是么?是么?是么?当然不是。
我们现在来解释为什么物业不能拿到90%:
1.剩余90%收益归属约定不明,不直接属于物业公司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本没约定90%的归属问题,物业想拿这部分钱只是一厢情愿,或者说是交房时候耍的小聪明,用只写10%的方式来蒙蔽业主。
但,我国的法律对于合同的要求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不明确的统统视为约定不明。而《合同法》和《民法典》都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执行。
《民法典》中关于约定不明的规定
本地交易习惯是啥?物业拿30%就顶天了,还90%,白日做梦呢。
2.业主只拿10%的约定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格式合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
所以,关于物业排除业主90%收益的条款,绝对是无效的。
物业想着交房的时候大家都不注意,互相也不熟悉,趁机偷袭背刺业主,挖个坑给业主跳,可惜学艺不精,法律这方面是没空子给你们钻的。但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关键在于是否能执行到位。
物业公司就算违法,也不会主动退还。业主想要拿回自己的钱,找社区、街办、住建局效果甚微,诉诸法律才是可行的方法。
取消物业,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