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封号纷争:上海高院副院长为网络侵权再审把关

吉利解盘 2025-02-15 22:01:26

在2025年2月12日这个充满希望与期待的日子,我收到一份特殊“礼物”——与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小红书平台)网 络侵权纠纷案的再审立案通知。出于好奇,我搜索审判长信息,着实一惊,担任此次审判长的竟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副院长陆卫民。

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案子,竟获高院副院长关注与审理,着实意外。但这意外背后,重新燃起我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高院对小案的重视,给众多在网 络侵权困境中挣扎的个体带来希望,宛如在黑暗中点亮明灯,让我们坚信法律天平定能公正衡量每起案件。

回溯这起案件,相信不少自媒体创作者感同身受。封号前,平台毫无警示;封号时,不提供任何违规实例,就随意扣上 “违法诈骗” 等莫名其妙的罪名。投诉后,得到的只是模板式回复,既不正面回应投诉内容,也不解决实际问题。

更过分的是,封号后小红书平台擅自更新隐私政策,未经授权展示我的职业信息,点击详情可以查看姓名,单位,执业编号。主页还显示 “因相关投诉该账号违反《社区规范》其内容无法查看”,严重影响我声誉,且不让注销账号。面对投诉,平台一味推诿、不作为,致使侵权行为无端延迟,给我带来极大困扰。

如此简单明了、侵权事实清晰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均被驳回,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春节前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交再审申请。没想到,仅一个月案件就顺利立案,这样的效率令人惊喜。

其实,网 络社交平台胡乱封号现象屡见不鲜。审核账号合规性时,人为判定主观因素影响极大,能否给平台带来收益更是关键。以自媒体创作者为例,后台设有流量推广机制,若想让作品被更多人看到,就得支付推广费用。这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兴趣创作者难有自然流量。他们只想单纯分享知识、经验、观点,往往不会付费推广。

这些创作者本是网 络内容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分享丰富了平台内容,为其他用户提供了价值。然而,平台不合理的审核与封号机制,不仅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也破坏了网 络内容的多元性。

像在金融领域,随着新兴网 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传统论坛日渐式微。曾活跃于股票论坛的一众真正具备深厚专业实力的大佬级别人物,在转战新兴平台后,遭遇了诸多不公正对待。在以往,他们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吸引大量粉丝关注,流量自然增长。然而,在新兴平台上,流量分配机制发生巨大改变,他们即便专业依旧,却面临自然流量匮乏的巨大落差。不仅如此,他们还频繁遭遇莫名其妙的封号。这些不公正现象,犹如一盆盆冷水,逐渐浇灭了他们分享金融知识和交易经验的热情,使他们对创作失去兴趣。如今,网 络平台上多是卖课、荐股等以盈利为目的且依赖推广的账号。这种恶性循环下,网 络环境恶化,普通用户不仅在股市易被割韭菜,还可能被所谓 “大 V” 收割,难以获取真正有价值的信息。

此次上海高院副院长亲自坐镇审理我的案件,宛如在重重迷雾中为我点亮了一盏希望之灯,让我真切地看到了改变的曙光。我满心期待,借由这次再审,能够为网 络平台的运营立下规范,驱散当前网 络环境中存在的阴霾,使之变得更加公平、健康,成为一片真正能让自媒体个人创作者安心耕耘、茁壮成长的沃土,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近期,又有诸多遭遇头条侵吞创作者收益的受害者找到我倾诉苦衷。他们的经历让我深感痛心,也更加坚定了我为大家争取权益的决心。目前,为了捍卫大家的正当利益,我已正式启动与头条的再审申请流程。此刻,我和众多翘首以盼的创作者们一样,正满怀期待地静待后续进展,希望法律能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接下来,我将先分享本人与小红书网 络侵权纠纷案的再审申请书。这份申请书篇幅较长,若您感兴趣,欢迎继续阅读。

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

再审申请人夏**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2023)沪 0101 民初 34473 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2024)沪 02 民终 11877 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以及第三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

一、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沪 0101 民初 34473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撤销(2024)沪 02 民终 11877 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4.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二、申请再审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3 年 4 月 11 日,夏**的小红书账号被封禁,封禁理由为 “涉嫌发布违法诈骗类内容”。申诉过程中,平台反馈 “笔记存在发布虚假消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询问是哪条笔记违规时,平台却反馈 “你申诉的笔记状态是正常的哦”;再问非法获取了谁的财物或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平台又反馈 “若你的粉丝中包含异常账号,为保障您账号的正常权益、系统会自动进行清理僵尸账号及违规账号,不会对你的账号产生影响”,如此前后矛盾的反馈致使夏**陷入申诉困境并遭受精神损害。直至一审阶段,才知晓被认定违规的竟是对他人笔记的评论,且该理由与初始封号及申诉回复均严重不符,由此引发纠纷。

在此案中,行吟公司所运营的小红书平台在封禁夏**的小红书账号时,不提供违规实例,未明确指向具体违反的条款及对应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的信息管理规范要求。

封号后,小红书更新隐私政策,将夏**的职业信息展示在其主页,同时显示“因相关投诉该账号违反《社区规范》其内容无法查看”,导致矛盾升级。

被申请人封号依据的证据缺陷

被申请人行吟公司主张 “夏**在 2023 年 3 - 4 月间多次主动搜索、查询发布过金融相关内容的不特定用户,并利用平台的评论功能诱导用户私聊,进而诱导他人向其购买金融服务,符合封号标准。”

然而,其所提供的证据仅是夏**在他人笔记下的几条评论回复。行吟公司未能出示夏**主动搜索、查询相关用户的关键证据,亦无诱导购买金融服务的任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此情形下,原审法 院却以行吟公司的主观认定为主要事实依据,显然违背了上述证据审查规则,存在显著的证据采信瑕疵。

再审申请人证据效力及法 院处理的不合理性

夏**为证明封号不合理提供了多方面有力证据。

其一,行吟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评论违规与初始封号理由“涉嫌发布违法诈骗类内容”及申诉回复“笔记存在发布虚假消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均严重不符。

其二,通过录屏证据展示夏**在不同时间段多次打开小红书 APP 时均出现有关证券公司相关问题的他人笔记在其首页,这表明这类笔记均是小红书主动推送给夏**,其评论具有随意性,非主动搜索。

其三,夏**的小红书号 “我的评论” 录屏证据显示仅有4 条评论,从评论数量与频率综合判断,更契合正常网 络社交行为而非带有商业目的的金融营销。

原审法 院对这些证据不予采纳且未说明原因,在民事诉讼中,法 院依法应对当事人证据进行审查并说明采信依据,未履行此程序损害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致使判决结果缺乏正当性根基。

具体评论语境还原与判决偏差分析

行吟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认定的违规评论主要有两条。对于评论 “安信、银河、东吴、长城、国盛、建投、太平洋、中航等的 ETF 都能做到万 0.5”,一审判决书故意拆分原话,且忽视该评论是对他人笔记“蹲个 etf 万 0.5 免 5 的” 的回应。从正常交流语境考量,夏**作为资深金融专业人士,依专业经验回复网友提问并提供多项选择,纯属正常的经验分享,并无不当之处。另一条评论 “免 5 也行,但不能广而告知”,是回应网友 “免五可能有困难,万一应该很多都可以吧”。而判决书将 “免五也行” 单独提取作为佣金费率协商证明,此故意拆分、篡改行为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导致对夏**行为性质的错误判定,有枉法裁判之嫌。当事人在网 络社交平台的正常交流互动不应被曲解、误判。

“私” 字评论及平台操作合规性剖析

二审整理上诉证据时,夏**发现行吟公司证据中的两条 “私” 字评论不在其小红书 APP “我的评论” 里,由此合理推测封号原因可能是被告将 “私” 字设为违规词。私信作为小红书用户交流工具,用户有权依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交流方式。面对网友在公开评论里向夏**询问具体某家券商佣金费率敏感问题时,夏**基于专业判断与行业常识选择让其私问,该行为完全合规合理。因券商佣金底线公开会引发恶性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此乃行业共识。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未限制对券商优缺点及佣金费率测评分享,投资者依法享有知情权。故夏**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行吟公司仅凭 “私” 字回复与主观臆断封禁账号,缺乏坚实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夏**的合法权益。行吟公司偷偷删除带有“私”字的评论却不告知,侵犯用户的知情权。

这种随意且缺乏依据的封号行为,不仅对小红书用户的网 络社交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更使得再审申请人在申诉过程中四处碰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都无从知晓是哪里违规,徒增诸多精神损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一审判决中的证据伪造情形

一审判决存在伪造证据之嫌,极大地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

其一,关于 “聊天记录截图与账号首页截图” 之证据。在一审判决中,所涉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4 年 5 月 6 日晚上夏**向其粉丝通过微信询问能否看到其小红书主页及内容,该微信用户发送账号首页截图并回复 “客户端显示这样”;此账号首页截图显示用户名称为 “小红薯 6435B8AC”,标识为 “中玄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基金从业者”,首页内容处载有 “因相关投诉该账号违反《社区规范》其内容无法查看”。

然而,实际情况是,主页职业信息 “中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从业者” 是由夏**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截图保存,证明目的是行吟公司在夏**的小红书账号已无法 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展示了夏**的个人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权。而 2024 年 5 月 6 日夏**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证明的是在账号封禁后,他人仍能访问夏**的小红书主页。聊天记录中他人发来的夏**的小红书账号主页已无 “中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从业者” 信息,但一审法 院却将夏**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主页截图当作他人 2024 年 5 月 6 日发来的主页证明,并擅自篡改夏**所提供证据对应的证明目的,企图证明他人访问的是过去的某个静态网页而非夏**的小红书账号主页,此行为明显违背事实真相,涉嫌伪造证据,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

其二,针对 “首页截图的截取录屏及网址问题”。判决书称行吟公司当庭查看夏**所提供的用户首页截图的截取录屏,提出该截图是操作者通过输入一个特定的网址后截图得到,并非在小红书平台上检索得到。

但实际情况是,一审当庭,经法官要求,夏**当庭让粉丝通过微信发来其所能看到的夏**的小红书账号主页,让其发来录屏和网址,该网址为https://www.xiaohongshu.com/user/profile/62a4df4e000000001501ba41。一审判决非但不将夏**小红书账号的主页网址记录在案,且将其解释成是 “特定的网址”,二审行吟公司已承认该网址的真实性,即他人发来的链接就是夏**的账号主页网址。一审配合行吟公司掩盖事实,二审未纠正,损害申请人权益。

一个小红书账号仅有一个主页网址,无论何人、何时、何地打开,主页内容应相同,不存在职业信息外显期间,夏**自己与他人查看主页显示不同的情况。封号后虽限制未关注申请人账号的人检索到账号,但关注申请人账号的粉丝及通过网页收藏申请人小红书主页的人仍可准确找到并访问。

夏**的主页截图、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的投诉记录,向小红书的邮件投诉记录,以及小红书的系统消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 2023 年 4 月底至 6 月 24 日行吟公司在夏**的小红书主页上展示了其职业信息 “中玄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基金从业者”,点击后详情页包含姓名、执业机构、登记编号,其他用户可点击认证账号主页中的认证身份进行查看。二审提交的2024年7月11日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当初正是由于这些个人信息展示,在封号后,他人仍能访问且分辨出夏**的小红书。以上违反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 - 2020)中关于删除个人信息应使其保持不被检索、访问状态的规定。而行吟公司以系统消息只有夏**本人能看到为由来否认以上完整证据链,毫无逻辑可言。一审法 院不仅将关键证据的时间顺序肆意错乱,混淆事实逻辑,更擅自变更证据原本的证明目的,这种行径已然构成蓄意作假。在二审谈话环节,夏**已确凿指出一审判决书存在严重的证据错误问题,但二审法 院依旧不予纠正,严重损害了夏**的合法权益,使得案件审理偏离公正轨道。

(三)被申请人的其他侵权行为:限制账号注销,侵害个人信息控制权并延长侵权

侵权行为表现

夏**发现个人信息外泄后,立即联系小红书要求注销账号,却再度陷入长达近一个月的投诉循环,最终,在 2023 年 6 月 24 日,小红书仅取消了其账号主页上的职业信息展示,但未注销账号。与小红书的邮件及系统消息可证实上述情况。

法律依据及损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 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 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 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的,有权要求网 络运营者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 在此案中,行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夏**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导致侵权行为不必要地延长,给夏**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害。

行吟公司认为账号违规,不让注销账号是为了防止其再注册。但实际上,小红书只须凭手机号就能注册,发布笔记和评论,账号认证并非注册小红书账号的强制要求。因被告的假想理由不成立,其行为纯属无端限制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使。

基于上述行吟公司的侵权行为,夏**要求依法注销账号、彻底删除所有个人信息,并要求被行吟公司赔偿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承担的合理开支395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再审申请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源于小红书平台处理用户投诉时的推诿、不作为以及被申请人代 理律师在确凿证据面前的抵赖行为。作为大型网 络社交平台,小红书的管理疏忽虽或可谅解,但更应秉持认错态度并切实改正,而非掩盖错误,如将夏**的主页网址错误解释为特定网址或静态网页,且在一审后再次更新其主页内容试图掩盖证据,而不是积极解决问题。

事实已证明,只要账户未注销,他人仍可访问夏**的小红书主页且内容与夏**所见一致。此外,封号后当初的主页还显示“因相关投诉该账号违反《社区规范》其内容无法查看”,这句话明显是针对那些进入该账号主页的第三方访客,进一步证明了即使在账号被封禁后,第三方仍可以查看到该账号主页,且行吟公司至今都没有提供“相关投诉”的证据证明。如此种种,无不表明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践踏,亟需贵院主持公道,还再审申请人应有的公正。

综上,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 法律的公正与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                                                                                    再审申请人:

日期:

有粉丝猜测,这起案件能获得高院的重视,或许与我担任人大任命的嘉定区法 院人民陪审员这一身份有关。然而,我并不认同此观点。在我看来,法 院的审判工作不会因陪审员身份而给予特殊关照。我坚信,这起案件受重视的关键,在于再审申请书依据充分、于法有据,契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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