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情人给他的15万转给了妻子,情人暴怒索还,法院该怎么判?

清石先生 2025-04-18 10:10:51
一、案例回顾

河北的一条商业街上,35岁的李梅经营着一家高档美容院。

去年春天新店开业时推出的体验活动,吸引了不少附近小区的居民前来尝试。

其中,37岁的张芸在做完护理后对效果非常满意,很快就成了店里的VIP会员。

由于美容项目耗时较长,张芸的丈夫王志强经常负责接送。

等待妻子做护理的时间里,这位说话风趣的中年男子就会在休息区与李梅闲聊。

时间一久,两人从客套寒暄逐渐发展到无话不谈。

离异单身的李梅渐渐被王志强的幽默体贴所吸引,而王志强也对这个事业有成、风韵犹存的美容院老板产生了特别的好感。

两个月后,两人的关系突破了道德底线,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王志强开始以加班、出差为由频繁夜不归宿,实际上都是去了李梅家中鬼混。

在相处的过程中,李梅注意到王志强是个很节俭的人,平时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就连出去吃饭都要团购。

作为美容院老板的李梅,自然不差钱儿,就甩给王志强一张自己的银行卡,大大方方地说道:“以后这张卡就是你的了,随便刷,可千万别给我省钱呦!”

刚开始的时候王志强还有点不大好意思,每次消费前还会小心翼翼地问下李梅,但时间一长,他尝到了随便挥霍的甜头后,就开始肆无忌惮地“买买买”了。

而且他还动了歪心思,不仅花钱给自己置办各种行头,吃各种豪华大餐,还把钱偷偷地转给了自己的老婆张芸,解决一部分家庭费用的支出。

李梅平时忙,也是心大,三四个月都没发现自己的钱已经被错付了。

直到有一天李梅无意间看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才发现至少少了整整18万!

最可气的是她发现这18万中有15万是直接转到了户名为张芸的卡里!这可就忍不了了。

愤怒的李梅立即打电话质问王志强:"你用我的钱养你老婆,还要不要脸?"

王志强支支吾吾地解释说是临时周转,承诺会尽快还钱。

但李梅无法接受这种欺骗,直接找到张芸要求返还15万元。

"这钱是我丈夫给我的,合理合法!"张芸理直气壮地回绝,"你们那些见不得人的事别扯上我!"

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梅一纸诉状将张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5万元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第一,王志强是否有权处分李梅银行卡内的资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李梅主张,虽然将银行卡交给王志强使用,但从未授权其进行大额转账,更不可能同意转给其配偶。

王志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妻子张芸获得的15万元没有合法依据。

第二,张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梅认为,张芸明知这笔钱来自他人账户却仍然收取,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返还。

而张芸辩称自己完全不知道钱的来源,丈夫给钱她就收了,属于善意取得。

第三,婚外情关系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梅与王志强的不正当关系本身违背社会公德,基于这种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法律不会保护任何一方的非法利益。

最后,法院认定:

1、王志强未经授权将李梅账户资金转出,确实构成无权处分。但张芸作为收款方,没有证据表明其明知款项来源违法,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2、李梅自愿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王志强,长期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3、婚外情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梅承担。

三、案件反思

1、对已婚人士的警示:

(1)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出轨不仅道德沦丧,更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处置需双方知情同意,私自处理可能面临配偶追偿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婚外情的借口,最终可能人财两空

2、对第三者的提醒:

介入他人婚姻既要承受道德谴责,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感情用事下的财物往来缺乏法律保障,赠与大额财产需谨慎

不要轻信婚外情对象的承诺,法律不会保护非法关系中的"权益"

这场闹剧最终没有赢家——李梅损失了金钱和名誉,王志强的婚姻面临破裂,张芸虽然保住了15万元,但夫妻信任已荡然无存。

这个案件用事实告诉我们: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关系,终究要付出代价。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网络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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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石先生

简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