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下午,我工作室走进一位半百先生,自我介绍姓:杜。
杜先生开门见山:我87岁的岳父现在居住的、市值一百七八十万元的七十来平米商品房,是他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购买的“房改房”,即原来属于国家分配的公有房屋,后经享受相应政策,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我的岳父在以“房改房”形式购这套住房时,我的岳母已经去世。
前不久,我岳父立下遗嘱:百年之后,这套住房归他的两个儿子所有。我的夫人,即他的女儿分文没有。诚然,老岳父如何处理他的财产,这是他的权利,我们无由干涉。我请教的是:我老岳父昔日在购买这套,如今属于他名下的这套“房改房”时,曾经享受过我岳母生前工龄折扣的优惠,那么在这套“房改房”中,是否有我岳母遗产的成份呢?我岳父可以全额处分这套“房改房”吗?
听了杜先生的情况介绍,我向他解释:
据我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年前对某地方法院请示复函中,有这样规定的(大意):夫妻一方死亡之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了,在世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视为个人财产。在购买该房(房改房)时,所享受的已经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来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它至少表明了这样两个慨念:
一、公民在购买“房改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它的实质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也就是说,一方所使用的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不属死亡配偶的遗产。
二、公民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使用了已故配偶生前遗留的、尚未分割的钱款,或者是双方共同的积蓄,则所购买的房屋,一般应当视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后,我对杜先生说,这一意见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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