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男子监狱服刑14个月,出狱后回到家中意外发现妻子竟然怀孕大着肚子,而肚子里的孩子是谁的妻子称有两人,自己也不确定是谁的,了解事情真相后原来妻子也是被害人。谢先生因为触犯了刑法被判了有期徒刑,表现好蹲了14个月大牢提前放了出来,恢复了自由他也是回到家中与妻子团聚,但是进门看到妻子他就愣在了那儿。妻子小湘站在那儿看到丈夫也有些不知所措,因为她现在大着个肚子,明显是有了身孕,而且怀的时间也不短了,这让谢先生变得怒不可遏,质问妻子孩子是谁的。但是妻子紧接着说出来的话语让他更加崩溃,难以接受。因为小湘告诉他不知道,有两个人,她也不能够确定到底是谁的,听完谢先生只有一个想法,与妻子离婚。小湘的父亲黄先生也知道了这件事,面对这种事情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谢先生和父亲则是坚持要离婚,肚子里的孩子他们也不会管,让小湘自行去处理。
谢先生的父亲称自己的儿子进去后,小湘就不着家,每天都在外面跑着玩,到底是怎么回事儿谁也说不清楚,但是小湘对于自己的丈夫也是透露出了厌烦。她有一个习惯,会用日记记录每天的心情和发生重要事情,丈夫没进去时,她在日记中写道,她的爱猪(谢先生)已经变了,变得不可理喻,他的父亲也打她,在她脸上打了巴掌,用脚踩在她的头上。小湘的父亲称小湘在月子期间精神病发作了,打破了家里的许多东西,小湘的丈夫、公公、哥哥三个男人把她按在地上殴打。因为现在怀孕时间比较久了,打掉对孩子的伤害比较大,小湘的父亲建议生下来。1、与小湘发生关系的两人是否构成犯罪?强奸必须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不论采取怎样的手段,只要是妇女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关系都不构成强奸,而妇女未表示同意,采取怎样的手段发生关系也都构成强奸。例如醉酒、迷晕,此时妇女的意识是不清醒的,完全不能够表示出自己是否同意发生关系,虽然并未拒绝,但是也并未表示同意,只要追责就构成强奸。同样,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在发生关系时是否能够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否具有性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标准。因为精神疾病患者也是有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选择自己是否愿意发生关系,如果与其发生关系一概认定为强奸同样属于侵害了她们的自由。所以两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对小湘进行精神鉴定,其智力障碍是否会影响她对发生关系这件事上的判断,是否能够理解该行为的性质,有没有同意能力。经鉴定,小湘发生关系时其精神状态并没有同意能力,那么则两人的行为必然是构成强奸的,因为他们利用了小湘智力存在缺陷的弱势地位,发生关系时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有六种加重处罚的情节,其中就包括二人以上轮奸的,以及导致被害人怀孕的。如果两人是同时与小湘发生的关系,并认定构成强奸罪,那么将涉嫌轮奸的加重情节,且小湘肚子里的孩子是谁的,那么该男子还具有造成被害人怀孕的加重情节。对于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孩子生下来谁需要负责?夫妻有着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着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小湘肚子里的孩子并非是谢先生的子女,对其自然也就没有抚养义务。小湘作为孩子的生母,这是血亲,则是必须要承担起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孩子的生父,也应当承担该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小湘有着二级智力障碍,照顾自己都不太照顾的了,照顾孩子也不现实,孩子的生父如果未被认定为强奸罪,则由孩子的生父作为监护人。认定构成强奸罪,则已经进去了,必然也没办法承担监护责任,那么按照顺序就应当由小湘的父母或者男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3、该情形是否能够离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自愿同意自然是可以离婚的,但是起诉离婚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到本案,小湘不同意离婚,其行为被认定为被强奸,因为她也是受害者,那么不满足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无法离婚,但是本认定为并非强奸,怀了别人的孩子符合第五项,是会准予离婚。不过即便是被认定强奸,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就会被准予离婚。目前一名男子已经被带走抽血化验,一名男子还为抓到。对于男子坐牢14个月回来妻子怀孕了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没什么奇怪。我一兄弟结扎了。他老婆怀孕了。他告诉我就是他的。那年他老婆在汕头卖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