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依法行政追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现阶段负责追缴保险费的主要还是人社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中,将社会保险的征缴权由人社部门转移到税务部门,但目前实行的是“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仍按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缴费人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这就是说,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不交纳的,人社行政部门可以书面通过银行将用人单位账户的存款划拨为社会保险费。
二、员工因单位拖欠社会保险为由辞退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不支付的,除经济补偿外还要另外赔偿员工经济补偿数额50%-100的赔偿金。
这项请求的关键是,员工要以公司未交社会保险而辞职,如果员工书面以个人原因辞职的话,就很难再依据末交社会保险而要求经济补偿了。
三、因单位末交社会保险而对员工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未交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受伤,由公司赔偿员工的工伤待遇。
2. 未交医疗保险,员工因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应该由社保报销的部分由单位赔偿。
3. 未交失业保险,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赔偿。
4. 未交生育保险,员工因生育面而不能享受的生育津贴等,由单位赔偿。
5. 未交养老保险,导致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遇到法律难题无法处理,可私信免费咨询。
“没说过不给你缴,只是缴纳比例个人出资100%”[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