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第129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形成《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已予以发布。本期,针对该最新的分类目录带来以下细致解读。
一、总说明
1.范围:“分类目录”包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但不包括用于血液筛查的试剂和标有放射性核素的试剂。
2.结构:该目录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为基础,包括六部分:
·一级序号;
·一级产品类别;
·二级序号;
·二级产品类别;
·预期用途;
·管理类别。
总共25个一级产品类别、1852个二级产品类别。
3.编码:分类编码6840继续使用。
4.不同用途:物质相同但临床用途和管理类别不同的产品单独列出。同一管理类别中的多用途产品根据主要临床用途进行分类。
5.具体类别:
·微生物培养基:微生物鉴定或药敏试验培养基,以及用于体外诊断的具有选择性、诱导性、分化功能的细胞培养基,按二类管理;不具备前述功能的低风险选择性培养基按一类管理。
·细胞培养基:一类细胞培养基仅包括基本产品,如RPMI-1640培养基,其用途仅限于体外诊断,不允许用于细胞治疗、细胞输血、辅助生殖或其他非诊断目的。
·样品加工产品:根据“分类规则”的规则6和规则7,一类样品处理产品是用于测试前样品制备的通用产品,不参与反应,通常仅包括仪器平台或方法的通用试剂,不包括特定测试的专用试剂。
·染色溶液:通用染色溶液为一类,不包括蛋白质或抗体等特定物质。
·流式细胞术和杂交产品:产品的单个抗体或探针按一类管理;组合按二类或三类管理。
·组合产品:为特定用途而组合的产品,按组件中的最高管理类别进行分类;新用途则需要重新分类。
·校准和质量控制产品:不包括在目录中,其管理类别与相关诊断试剂匹配。
·高风险试剂: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的分类规则和相关规定,临床机构使用的用于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临床诊断的IVD试剂按三类管理。
二、注册和备案政策
1.不同时间点对新分类目录的适用情况
·2025年1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证书,在其批准期限内仍然有效;
·2025年1月1日起的首次注册,申请将遵循新的分类目录;
·2025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申请,审查可在原分类目录下继续进行:
- 如果在无类别调整的情况下获得批准,将根据新的分类目录颁发证书。
- 如涉及类别调整,将在原目录下签发证书,并注明新的类别,有效期不超过2027年1月1日。
2.注册申请的延续和变更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被接受但尚未获得批准的续展,将遵循原分类目录:
·如果在无类别调整的情况下获得批准,将根据新的分类目录颁发证书。
·如涉及类别调整,将在原目录下签发证书,并注明新的类别,有效期不超过2027年1月1日。
3.类别调整
2025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证书:
·如果从高类别调整到低类别,必须在新类别下申请延续或备案;
·如果从低类别调整到高类别,必须在新类别下申请注册。
4.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2024年6月30日前申报的一类试剂,可遵循原分类目录,但鼓励遵循新的分类目录。
·从2024年7月1日起,备案必须遵循新的分类目录。
·备案自查应当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如果需要调整类别,备案必须符合新的规定。
5.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产品
申请人必须根据相关要求申请分类和定义,然后进行相应注册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