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离婚的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有什么作用?

诺保莱 2025-03-18 11:39:27

Q

面临离婚的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有什么作用?

夫妻面临离婚,此时并不是为子女购买保险的最佳时机。他们作出这样的举动,通常是出于三种心理动机。

1

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

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教育影响很大。此时,夫妻双方可能都会有尽力补偿子女,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的想法。

然而,面临离婚的夫妻对彼此的信任往往所剩无几,最常见的情况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担心另一方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所以要求另一方将多年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担心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抚养费被挥霍、侵占,不能保证用在子女身上。

这种怀疑如果难以从双方内部调和,就有必要引入中立、独立的第三方来打破困局。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双方都信赖的人,比如亲属、朋友等;也可以是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比如公证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长期的经济保障。

举例来说,一对夫妻准备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同意由女方抚养6岁的女儿,男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

女方认为,未来会发生什么谁也说不准,还是男方一次性支付女儿未来12年的抚养费最为稳妥,但男方不同意。且不说12年的抚养费数额很大,他难以一次性支付,更让他担心的是,女儿的抚养费会被女方擅自挪用,甚至将来女方再婚,抚养费会被其他人侵占,损害女儿的利益。

两人为此争论许久,最终决定通过保险来保障女儿的未来——男方作为投保人,女儿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年金保险(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即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指定为男方和女方。

此时:

男方分期交纳保费,降低了一次性支付12年抚养费的压力。

女儿可以定期或者按需领取生存保险金,得到经济支持。

直接抚养女儿的女方可以支配、使用生存保险金,更好地照顾女儿。

你可能会问,作为投保人的男方如果中途退保怎么办?应对方案很简单,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当男方擅自退保或者变更保单损害女儿的利益时,需要承担违约金,或者女方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抚养费,等等。

2

构建外部保障机制

在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中,子女因疾病、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照护需求,子女接受优质教育产生的高额教育费用等,大都由父母来承担。

虽然夫妻离婚后,双方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但当子女因疾病、意外事故或者教育需求产生大额支出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有没有支付意愿或者支付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这种不确定性,父母有必要利用家庭之外的保障机制(如保险)来转移风险,减轻经济压力。

举例来说,一对夫妻协商好由男方抚养3岁的儿子,女方定期支付抚养费。考虑到儿子未来可能因疾病、意外、接受优质教育等产生大额支出,男方认为,对这些支出,女方应当负担一半;女方则认为,既然男方直接抚养孩子,自己也支付了抚养费,这些支出应当由男方承担。

最终,两人经协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为儿子购买了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和教育金保险等,对儿子未来可能产生的大额开支提前做好安排。

此外,两人还各自投保了人寿保险,将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儿子,把对儿子的爱与责任以保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3

容易达成一致的财产处理方案

夫妻离婚,必然面临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践中,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往往矛盾比较大,本着求同存异、协商一致的原则,把一部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投入到子女身上,是面临离婚的夫妻容易达成一致的财产处理方案,比如为子女购买保险。

总的来说,面临离婚的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其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成长,二是使夫妻之间能够更和谐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婚姻虽然可能终止,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永在。保险,能够让父母对子女的爱真正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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