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河南省某县弘山街道办事处千家堰居委会王湾村民组村民,在本村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张女士与家人在这里已经生活了近20多年。
2017年,为实施城关兴隆路南延拆迁工程,光山县政府作出了《关于实施兴隆路南延至滨河北路未贯通路段房屋土地征收的通告》,恰巧,张女士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
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 光山县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无奈之下,张女士决定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女士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李吏民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在详细了解案情及接受委托后,京坤律师认为,光山县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利益。
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2018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后张女士向光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但赔偿标准太低,在律师的指导下,以光山县人民政府、光山县弘山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指出,张女士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光山县人民政府以张女士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受集体土地分配权为由,没有按照光山县政府《关于弘山街道办事处兴隆路南延工作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规定对张女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对张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拆,后经信阳中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虽然光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补偿标准太低,不能保障张女士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张女士的房屋恢复原状或是赔偿因违法强拆给张女士带来的经济损失。
光山县人民政府、光山县弘山街道办事处辩称,张女士只提供了赔偿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的赔偿金、房屋强拆后的搬迁、过渡安置费、因房屋强拆所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坤律师的部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