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裕公司酒窖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5〕1450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张裕公司酒窖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4〕26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张裕公司酒窖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加强文物保存现状及病害评估,应对文物建筑地下水的防治提出要求。
(二)合理划定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要求和控制指标。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
(四)注意该规划与烟台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五)将重点规划区和一般规划区合并为规划范围,并据此调整规划编制费用。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张裕公司酒窖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