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市某林场,驾驶员倒某驾驶卡车无意间撞死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鹅喉羚,但他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逃逸。
后来被民警查获,倒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情回顾
2023年夏日的一个早晨,倒某驾驶着自己的卡车,准备前往乌苏市某镇拉运草料。
当他行驶至某林场管护站附近的路段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
倒某赶紧停车查看,发现一只鹅喉羚倒在路边,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倒某的内心开始慌乱。
他四下张望,发现周围无人,心想:"这可是保护动物啊,要是被发现了,肯定会惹上大麻烦。"
就这样,倒某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驾车逃离现场。
他心想着:"应该不会被发现吧?"可他不知道的是,这个决定让他后来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当天上午,林场护林员小王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了这只鹅喉羚,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护林员,他知道这是一起交通事故,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派出所的民警很快赶到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警方很快锁定了肇事司机倒某。
在证据面前,倒某对自己驾车撞死鹅喉羚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我当时真的很害怕,一时慌了神才逃跑的。"在接受询问时,倒某懊悔地说道。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后认定,倒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案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乌苏市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官向倒某释法说理时,他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错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驾驶员主观上并无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故意,且是因为意外情况撞死保护动物,通常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会面临刑事处罚。
鹅喉羚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场区域是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经常出没。
倒某作为驾驶员,未能履行安全驾驶义务,未充分注意观察路况,最终导致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
更为严重的是,事故发生后他选择逃逸,而非及时报警处理,因此倒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倒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
2023年12月,法院判决倒某支付15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赔偿国家的损失。
这笔赔偿金将用于自然保护区维护及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写在最后
交通肇事之后不要惊慌,冷静下来之后应该立即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能逃逸,否则性质就变了,肇事逃逸的处罚也要严重得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