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手续,泰兴市黄桥镇翁庄16组基本农田变成停车场和水泥路
案例分享:江苏省泰州市黄桥镇翁庄村十六组的大隆鑫、翁克忠和翁同庆,,把永久基本农田(口粮田)他们擅自变成了:水泥路、停车场、污水垃圾沟、建房、开店等行为!另外,口粮田被拍卖了,本小组农民不知道,也没有签字!
村干部,和我们本组(过去)队长、会计等人,把我们组几十亩口粮田,用止今不还给我们,也没有任何的说法,也不让上土地证!请问这是什么理?2021年5月年家住泰兴市黄桥镇的翁亚军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了律师函,起因是泰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于认定的违法行为却一直没有作出处罚决定,已经违反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拖延执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情的详细过程。
2017年翁先生将位于翁庄16组(大隆鑫公司南侧)的0.37亩的家庭承包地租赁给翁克中种植葡萄,该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农业用地,双方约定每亩的租金是1000元/年。在这期间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为生产需要在厂区东边修建水泥路,影响到了翁克中的葡萄园,双方在土地实际承包所有人翁亚军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翁克中擅自将其中0.2亩的土地转租给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并约定每亩地的租金为1200元/年。2017年11月份开始大隆鑫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在该处土地上建设了混凝土搅拌设施,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针对这种情况翁先生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反映,接到反应后自然规划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5月8日出具了泰自然资(信)阳交【2020】024号关于翁亚军信访事项确认告知书,在告知书中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对于大隆鑫公司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予以确认。但是在告知书出具到目前为止,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有对该案中的相关责任人或主体出具处罚决定书,翁先生多次就此事咨询自然规划局都是不了了之,在万般无奈之下翁先生将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局执法不作为,并要求严格执行其法定责任。
而且在村支书任责期间,翁先生所在翁庄十六组的口粮田有了很大变化:
1,把翁庄十六组的十四亩口粮田用几十年没有仼何的说法!(做垃圾场,养鱼等!)
2,村干部和老会计等人,丈量翁庄十六组口粮田时,偷偷多了10亩左右的口粮田给翁同志之用,止今没有任何说法!去年我们复尺才知道!
3,现十五亩和十七亩:口粮田变成:水泥路,开店,建房,停车场,污水沟垃圾等!
4,翁庄十六组没有签字,给大隆鑫买走了10.72亩的口粮田做混凝土公司!我们问他,翁志群说他不知道!此事第二年村民才知道此事!5,我们还有口粮田,偷偷丈量在他们丈田人手上之用,原始丈尺本不拿出来给公示!因为不能见光!而且之上几十亩口粮田不让上土地证!不包括周开凤种的几十亩及鱼塘!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目前从告知书出具到现在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处罚时间,当事人翁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长时间的严重侵害,提出诉讼有理有据。大隆鑫公司未经批准在农用土地上建设工业设施,针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了解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一般采用责令拆除和并处罚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除外不罚只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目前我国处于工业高速发展的时期,土地使用越发紧张,挤占农业用地的新闻屡见不鲜,但是农业用地面积已经接近红线,今后的土地管理也会更加严格,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秉公执法,积极执法,拖延执法只会助长不法之风,农业用地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基层管理部门是守住红线的铁栅,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广大老百姓希望这道铁栅不能有漏洞。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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