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妇女权益受损,该依据什么法律进行保护?

京坤拆迁律师 2024-10-29 00:03: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今年六月已通过相关会议表决,并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律的颁布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了基本法规,极大地促进了农村闲置资源(包括土地)的有效利用,并以法治手段推动乡村振兴。

相较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层级可以是村级,也可以是乡(镇)级或村民小组级,因此在职权上与村民委员会有显著差异。但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越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详细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以及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接下来,我们将结合该法律的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职权: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并履行多项职能,如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监督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组织集体财产经营与管理、决定集体出资企业所有权变动、分配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等。

如果村民发现该组织滥用职权,如违法违规同意宅基地申请、发包不公、擅自实施土地征收、私分集体收益等,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向县级以上政府投诉。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挪用等。村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益、政策补贴和福利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享有对其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权。对于补贴、福利或集体资产,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侵害。

然而,在实践中,个别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侵害村民权益,如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费被截留或私分。法律规定,村集体在收到补贴和福利时,应全额及时发放给村民。对于此类侵害行为,村民应收集证据并向政府投诉,要求调解或仲裁。

最后,关于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对于侵害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政府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在土地征收或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如果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土地补偿款被扣留或私分、成员身份不被承认等,村民应先收集证据并向政府投诉,要求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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