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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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因为夫妻单方债务需要执行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
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对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且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同时共有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那么,是不是夫妻一方债务执行共有房产,申请人必须经过析产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秦小英、邱爱玉所有权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并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在涉案共同共有的房产中的份额问题可在房产处置变现时,由执行法院在实施过程中确定。
法院认为,
关于陈锦良作为生效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在涉案共同共有的房产中的份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据此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并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
异议人秦小英提出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另行向管辖法院起诉,来确认陈锦良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缺乏法律依据。
在对秦小英、陈锦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变现时,由执行法院在实施过程中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被执行人陈锦良所享有涉案房产的1/2份额。
异议人秦小英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不能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
综上,夫妻一方债务执行共有房产,申请人并不一定要提起析产诉讼,房产份额问题,可由执行法院在实施过程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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