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随着全民健身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到健身房、球馆等场所锻炼成为越来越多老百姓的选择,运动场所经营管理者在为群众提供场地的同时,也应做好相应风险防范,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未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羽毛球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 20%的赔偿责任,羽毛球馆赔偿黄某亲属20余万元。
羽毛球馆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本案中,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及自身身体状况应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其未审慎对待,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综合本案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馆内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设施、急救药品等应急医疗设备,并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以确保有运动人员发生运动损伤后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切实担负起经营者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运动者开展体育锻炼时,应对自身身体状况进行充分认知,做好热身准备,量力而为开展运动,以更好实现运动有益健康、提高身体素质的目的。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