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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县体制曾经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目的在于通过地级市的带动作用发展周边县域经济。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市管县体制的弊端逐渐显露,无法完全适应新时代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推动省管县体制改革,既是对市管县体制的反思,也是面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选择。
市管县体制的确立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政府希望通过城市的经济带动作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市管县体制的设立旨在增强市对县的辐射作用,将县域经济更紧密地纳入城市经济体系中,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彼时,市管县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调整行政区划、简化管理结构,有效地推动了中心城市与县域之间的资源流动与经济互动。然而,这一体制并非完美,且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其缺陷逐步显现,尤其在面对新时代县域发展的需求时,市管县体制显得捉襟见肘。
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是为了提升行政效率。省管县”改革的主观原因在于弥补现行“市管县”体制的制度缺陷。虽然“市管县”体制旨在通过地级市的辐射作用促进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但其实施中暴露出多重问题。例如,法律上缺乏明确支持,导致地级市的设定存在法律盲区;组织形式上,过多的行政层级降低了信息传递效率,造成决策延误;职能上,地级市过度关注城区发展,造成财政对县级政府的压迫,忽视农村问题;县域经济发达地区与其辖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引领作用,导致重复建设和同构竞争。
具体而言,市对县的带动作用不足,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表现明显,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同时,市县之间在管理、经济利益和发展规划上的矛盾加剧,市级对县的权限和经济利益侵占,城乡发展不均,与以市带县的初衷背道而驰。本世纪初,基本形成了中央、省、地级市、县、乡的五层结构,这种多层级政权体制造成信息传递缓慢失真,增加了政权运作的成本,降低了效率。地级市的行政审批和收费增加了县级经济负担,造成财政剥夺,使县域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难以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县级政府因其接近基层,面临大量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支出压力显著,且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收走了大部分收入,但地方政府仍需负责具体工作,形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局面。通过省级直接管理县级政府,可以降低行政成本,缓解财政紧张。县级经济作为地方发展的重要动力,推进省管县体制能够减少管理层次,激发地方自主权,促进经济更高质量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中,市区和县城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差异加大,省管县改革有助于调和这些需求,增强县级政府的独立性。在财政体制方面,改革也促进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结构调整,改善了财政资金的直接分配和收支划分。
自2002年起,多个省份如浙江、广东、河南等开始试点“省管县”体制,其中海南的经验尤为典型。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海南建立省直接领导市县的地方行政体制,展现出“四个直接”的特点:县级领导班子由省委直接管理,市县财政与省财政直接对接,中央方针政策由省委指导实施,所有市县委书记为省委委员。海南的实践表明,此体制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08年,海南省进一步下放197项行政管理事项,2009年通过立法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推动了县域发展的自主权和经济活力的提升。
不可否认的是,“省管县”体制同样也存在若干现实问题。省级政府的管理半径扩大,面对平均每个省管理106个县的复杂行政事务。事权与财权的分工模糊,尽管分税制改革和所得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财权,但事权的划分并未根本调整,县政府虽然获得了较大的财权自主性,却依然面临市政府控制事权的局面,从而引发财政与行政关系的冲突。省级政府的调控力度面临挑战,行政命令仍是经济运转的主要方式,而各县在扩权后,省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县域自主性发展之间可能出现矛盾,甚至导致县与县之间因争夺财政转移支付和项目资源而产生新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