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是否应赔偿物业公司的损失?

物业之友 2023-11-06 17:29:12

【案例】

H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物业公司)自1999年开始为某区XHX花园提供物业服务。HX物业公司与重庆市XHX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XHX花园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5月29日到期。2015年5月29日,XHX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在XHX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落款下方备注:“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改选,现经过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现同意按照原物管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时间3年,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9日。修改本合同第9条收入分成比例,由原6:4分成改为按7:3比例进行分配,即乙方按30%提取管理费,业主委员会提70%。”

2015年7月,XHX花园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即XHX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同年11月,XHX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投票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即重庆K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XHX花园进行物业服务。因HX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XHX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向重庆市某区房屋管理局投诉,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房管局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关于责令重庆H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退出XHX花园小区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要求HX物业公司退出XHX花园。

HX物业公司认为,XHX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在XHX花园物业服务合同中注明合同期限延长3年,其在XHX花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具有合法依器。由于房管局作出通知,造成HX物业公司在XX花园的所有工作无法开展,物管费、停车费等所有费用均无法收取,给原告边成的重接损失5在30万元以上。数HX物业公司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来被告房管局赔偿因作出的通知给原告造成损失直到撤销上述玩具之日为止。

被告房管局辩称:XHX花园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K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XHX花园实施物业服务和管理,并与2015年11月与K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KZ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向被告进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同时,业主委员向原告发出物业管理服务移交通知书,多次督促和相关部门多次协议情况下,一直未退出XHX花园业主小区,拒交履行先关物业移交义务。经被告调查,XHX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未作出选聘和续聘决定。2015年11月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决定时,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

原告应当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退出XHX花园的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重庆K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并办理移交手续。但在XHX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发出XHX花园物业管理服务移交通知书,且经多次督促和相关部门协调后,原告一直未退出XHX花园物业管理区域,且拒绝履行相关物业移交义务,造成了XX花园物业管理混乱。据此,被告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7条第3项、第4项规定,作出被诉通知,责令原告限期退出XHX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并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合法。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HX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注明合同期限延长3年,但该决定仅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因此原告提出的该合同中物业服务期限延长至2018年5月29日无法律依据。XHX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已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故原告与重庆市XHX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原告应当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55条之规定,履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下,作出被诉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不具备必备的前提条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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