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州市某区JYX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同意选聘广州市R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D公司)事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显示,JYX总业主人数381票,赞成选聘RD公司票数为277票,投赞成票的业主人数已超过业主总人数的一半;经计算,投赞成票的该277人所占专有部分面积约33,736.8168平方米,已超过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JYX业主委员会与RD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JYX业主王某某认为,表决票中有82份的业主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写,无法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2016年7月,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JYX业主委员会与RD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被告JYX业主委员会辩称,业主大会的召开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已经JYX小区内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其与RD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在表决时已经同意选聘RD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RD公司辩称,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而签订的,涉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单个业主无权撤销该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XX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交的表决票原件,赞成选聘RD公司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均已超过半数,因此选聘RD公司作为IYX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未违反法律规定。虽原告提出上述表决票中有82份的业主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写,但其提交的业主证明不能直接证实表决票上的签名非真实,且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鉴定签名真实性的申请,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表决票的签名不具真实性的抗辩意见不予接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原告已经投了赞成票,根据“禁反言”的基本原则,不得作为原告起诉;物业服务合同并非业主委员会决议,有权提出撤销该合同的应为该合同的签约当事方,故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经投了赞成票,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原告作为单个业主,无权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看来伪造签名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