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尊界S800技术发布会上发布了一段尊界S800和迈巴赫S680在零下20℃的极寒环境下的测试视频。视频显示,尊界S800在紧急避让后稳定行驶,而迈巴赫S680却因轮胎打滑偏离路线。一位自称是尊界S800发布会上受损迈巴赫S680的车主,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车被拿去做暴力测试,全程未收到尊界方面关于车辆将进行高强度测试的任何通知,质疑品牌方存在隐瞒行为。之后,网络上开始出现大量账号恶意造谣、诋毁尊界S800。
近日,鸿蒙智行法务在官方社交媒体上发文称:经查,2024年5月以来,某公司操纵数十家MCN机构使用上万个账号发布、评论大量恶意造谣、抹黑诋毁鸿蒙智行品牌及产品的虚假信息,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损害鸿蒙智行品牌和产品声誉。且从司法机关了解到,该公司多人已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并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表示:将持续依法维权,坚决捍卫鸿蒙智行品牌和产品的声誉,欢迎大家提供线索。
二、法律分析
新闻中,若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故意捏造并散步虚假信息,损害鸿蒙智行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鸿蒙智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司法解释,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便可立案;若没有直接经济损失,可通过对受害公司预期利益损失进行评估等方式,来判断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同时参考“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这一严重程度,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若涉案公司或相关人员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涉案公司或相关人员还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给受害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罪名解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概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罪名),也包括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仅有单纯捏造行为不构成本罪)。“捏造”即虚构、编造不符合真相或并不存在的事实,包括完全虚构以及在真实情况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则指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宣传媒介、信函、信息网络等书面方式散布。
3. 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 本罪的主观方面。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虽然有犯罪的故意,但客观上不存在虚伪事实的,不能成立本罪)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③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案例分享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作为A公司用户运营部负责人,安排本部门营销组组长被告人王某霞联系B咨询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权,提出捏造事实撰写C公司电器产品使用低劣库存屏的负面文章并予以发布的要求。后胡某权安排其工作人员撰写25篇负面虚假文章,经李某、王某霞审核后,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自媒体人员使用自媒体账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布。
2020年10月至11月,相关自媒体账号在“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集中发布“C公司电器产品使用低劣库存屏”内容的虚假文章135篇次,阅读量共计105万余次。经销商因受上述虚假文章的误导大量退货。经审计,“C公司电器产品使用低劣库存屏”事件宣传期间,C公司电器产品被退货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为65万余元。同期C公司市场份额及预估销售额下降,估算毛利损失和销售费用损失合计为1900余万元。C公司自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股价下跌幅度为14.5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霞、胡某权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具有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处罚。
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霞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权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