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悲愤!深圳女高管在街头晕倒无人救助,最终离开人世!

翼翼真有趣 2023-05-17 17:24:12

我国传统美德中,助人为乐本应是其中之一,但自从某个时间点开始,人们对于帮助他人变得越来越谨慎,因为有太多好心救人反被讹的事件,导致人们救助他人时心存顾虑。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社会将会变得越来越无情,更多的“悲剧”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2014年,深圳某地铁站出站口,一位姓梁的女高管不慎晕倒,在此期间,有七名路人就此经过,但都选择视而不见。

直到两名孕妇看到这一幕,发觉情况不对,连忙走上前查看。

由于担心和紧张,两人没有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寻求地铁安保人员的帮助。

不过,地铁安保人员并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种紧急情况,只能报警求助。

直到警察赶到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当救护车到达现场时,梁女士已经倒下了50分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不幸过世。

从监控画面来看,梁女士并不是毫无意识突然晕倒,从弯腰跪地再到倒地,有长达几分钟的挣扎阶段,甚至还举手求助。

只可惜来往路人都不敢轻易帮扶,才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

有人将此事归咎于路人太过冷漠,即便不去帮扶,帮忙叫辆救护车或许能挽回一条人命。

也有人觉得是因为地铁安保人员不称职,没有学简单的急救知识所导致的悲剧。

可逝者已逝,这场悲剧也算是给我们带来的一大警示,若是不慎倒地的人是你,面对冷漠的路人,你会有何感想呢?

【以案释法】

关于本次案件中,大众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1.地铁站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是在救人过程中,被救人死亡,救人者要承担责任吗?

3.路过行人见死不救违法吗?

接下来我们就对这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若是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地铁站是一个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随时可能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如果有人晕倒,地铁站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梁女士倒地后许久才有安保人员赶到,而且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作为地铁站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基本的救援知识,以备不时之需。因此,梁女士在地铁站晕倒而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地铁站确实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并向家属进行相应赔偿。

2014年6月,梁女士的父母将地铁集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了事故的30%责任。

二、按照以往的法律条款判断救人过程中,被救人死亡,救人者是否承担责任,应当首先明确救人者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在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责任。

而路过行人之所以选择视而不见,主要是担心“好心办坏事”,万一致受助人死亡,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正因如此,为了让更多人不再冷漠,《民法典》有一条“好人法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判断见死不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首先明确行人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遇到他人存在危险不去救助,才会构成违法。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于普通人见死不救的相关法律,乐于助人是传统美德,提倡但不强求,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方面没有硬性规定。

只有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才有相关规定,就比如军人、警察等等,若他们“见死不救”就属于不作为的渎职犯罪,会受到相应处罚,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本案中,路过行人基本上都是普通人,也不懂得如何进行急救。

换句话来说,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不能强求,即便冷眼旁观,不施以援手,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也要注意一点,自己“见死不救”虽不构成违法犯罪,但若是阻止他人施救,根据《刑法》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并没有出现阻止他人施救的情况,故也就不存在故意伤害。

作为人民群众,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尽自己所能帮助他人。

而作为受助者以及家人,也要懂得感恩,不要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让好人心寒。

改变“想救不敢救”的社会现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才有可能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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