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美德中,助人为乐本应是其中之一,但自从某个时间点开始,人们对于帮助他人变得越来越谨慎,因为有太多好心救人反被讹的事件,导致人们救助他人时心存顾虑。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社会将会变得越来越无情,更多的“悲剧”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2014年,深圳某地铁站出站口,一位姓梁的女高管不慎晕倒,在此期间,有七名路人就此经过,但都选择视而不见。
直到两名孕妇看到这一幕,发觉情况不对,连忙走上前查看。
由于担心和紧张,两人没有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寻求地铁安保人员的帮助。
不过,地铁安保人员并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种紧急情况,只能报警求助。
直到警察赶到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当救护车到达现场时,梁女士已经倒下了50分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不幸过世。
从监控画面来看,梁女士并不是毫无意识突然晕倒,从弯腰跪地再到倒地,有长达几分钟的挣扎阶段,甚至还举手求助。
只可惜来往路人都不敢轻易帮扶,才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
有人将此事归咎于路人太过冷漠,即便不去帮扶,帮忙叫辆救护车或许能挽回一条人命。
也有人觉得是因为地铁安保人员不称职,没有学简单的急救知识所导致的悲剧。
可逝者已逝,这场悲剧也算是给我们带来的一大警示,若是不慎倒地的人是你,面对冷漠的路人,你会有何感想呢?
关于本次案件中,大众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1.地铁站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是在救人过程中,被救人死亡,救人者要承担责任吗?
3.路过行人见死不救违法吗?
接下来我们就对这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地铁站是一个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随时可能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如果有人晕倒,地铁站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梁女士倒地后许久才有安保人员赶到,而且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作为地铁站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基本的救援知识,以备不时之需。因此,梁女士在地铁站晕倒而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地铁站确实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并向家属进行相应赔偿。
2014年6月,梁女士的父母将地铁集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了事故的30%责任。
而路过行人之所以选择视而不见,主要是担心“好心办坏事”,万一致受助人死亡,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正因如此,为了让更多人不再冷漠,《民法典》有一条“好人法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于普通人见死不救的相关法律,乐于助人是传统美德,提倡但不强求,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方面没有硬性规定。
只有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才有相关规定,就比如军人、警察等等,若他们“见死不救”就属于不作为的渎职犯罪,会受到相应处罚,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本案中,路过行人基本上都是普通人,也不懂得如何进行急救。
换句话来说,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不能强求,即便冷眼旁观,不施以援手,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也要注意一点,自己“见死不救”虽不构成违法犯罪,但若是阻止他人施救,根据《刑法》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并没有出现阻止他人施救的情况,故也就不存在故意伤害。
作为人民群众,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尽自己所能帮助他人。
而作为受助者以及家人,也要懂得感恩,不要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让好人心寒。
改变“想救不敢救”的社会现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才有可能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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