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22年3月28日入职A公司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主班老师岗位,每月工资5800元/月。刘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并通过钉钉考勤,2023年9月刘某满勤。另,刘某自2023年5月怀孕。A公司庭审中认可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停止经营,遣散所有员工。
刘某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A公司支付刘某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工资5800元;2.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32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1.A公司支付刘某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工资5800元;2.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工资5800元,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认可。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在怀孕期间,A公司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200元。
裁判结果一、A公司支付刘某2023年9月工资5800元;
二、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