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八孩一案有了司法意义上的结果,一众人等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小花梅的“丈夫”董志民,一审被认定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其他5人,因犯拐卖妇女罪,虽然已过追诉期限,但经报最高检核准,依然进行追诉,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据公开报道称,在庭审中,上述几人都表示认罪、悔罪,所以估计上诉的可能性不大,此案可能也就到此结束,为这件事画上一个句号。
但是对于这个结果,很多网友还是感觉有些许遗憾,因为对于董志民收买小花梅的犯罪行为没有给予评价。如果小花梅不是被拐卖、收买,她也不会像一个生育机器一样,生了八个孩子,病情也不会加重到如此地步。
根据新闻通报,当地检察机关对此也作了解释。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
那为什么拐卖妇女罪的几个人依然被追诉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照来看,问题出在“买卖不同罚”,“卖”的要比“买”的处罚更重,如果“买卖同罚”,就不会存在这种明知他犯罪却无法处罚的尴尬情形了。
在我看来,收买跟拐卖一样性质恶劣,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如果没有收买这种需求,怎么可能又有拐卖这种行为呢?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由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看哭了多少观众,现实生活还有不少家庭处于失去孩子的痛苦之中,根源之一不就是因为存在市场需求吗?
作为一名普通家长,为什么不放心孩子独自上学放学,难道仅仅就是担心交通安全问题吗?我想绝大多数家长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原因不言自明!
强烈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条款,加大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行“买卖同罚”,最高量刑也可以提高到死刑,虽然不一定就能完全杜绝这阵子行为的发生,但至少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毕竟后果很严重到足以让其掂量掂量的地步!
买卖同罪,让被拐妇女儿童没有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