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时隔21年,最新修订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生了哪些变化?重点都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一、总则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用、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管等活动。
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家库是指具备抽取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三、基本要求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评标专家享有接受招标人邀请,参加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等权利。
同时,他们也负有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等义务。
五、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选用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其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一定条件,如有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等。
六、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专家的使用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专家库中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投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法律责任
按照过错相适应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
最后强调:办法明确了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任职关系等情况,免于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