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没钱?手把手教学,可以执行其名下唯一住房了!

俣哥说刑法 2024-06-05 16:29:2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妄图靠着法律的人性化改革,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转移资产、唯一住房等形式做到借钱不还,从法律层面上让债权人无可奈何。

如何做到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就成了法律工作者们不断寻求的解。

下面,俣哥就给大家讲一下老赖名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又该怎样执行?法院及债权人在面对唯一住房时,要如何认定?真正穷苦的欠债人在失去唯一住房后,又应该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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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执行?

在法律愈加完善的今天,我们发现法律既有其公正严明的一面,也有极为人性化的一面。再严苛的法律,都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利。

于是在2004年的时候国家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也就是说,如果欠债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虽然可以将其查封,但既不能拍卖也不能变卖抵债,等同于该房产还在欠债人手中,只是不能买卖、贷款等。不过,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在本质上,其实有着非常大的差异。而这个差异,就决定了法院能否执行该房产。

首先,法院需要对房屋情况进行了解,如果房屋的面积大小、房间数量超过了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则不被认定为生活必需住房。比如欠债人名下只有一套大别墅、一套大平层,那么这种豪宅当然不在生活必需住房行列以内。

其次,如果该房屋长期空置、或用于出租经营,那么就可以侧面证明该欠债人可能不止一套房屋,即使该房屋是唯一住房,也不符合生活必需住房的认定,因为就算执行了也不会对欠债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再次,法院可要考量被执行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假如被执行人已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执行唯一住房时就必须慎重。

最后就是要看被执行人是否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拥有住房,被执行人的赡养抚养义务等,这些都是法院认定是否能执行该房屋的关键因素。

同时,上述《规定》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也就是说,在原则上如果唯一住房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那么法院不得拍卖、变卖等,如果该房屋不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则没有限制条件。

而债权人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债权人的损失也不会有任何人补偿,那面对欠债人的生活所必需住房时,债权人就活该亏钱?活该被宰?

2、如何执行

除了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利益以外,法律其实也要保护执行人的利益、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被拍卖。

就比如,假设被执行人是一位老人,虽然他的名下仅有一套房,但被执行人的儿子或女儿名下有许多房,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状态。那么该房屋就可以被拍卖。

第二,如果该房产是在执行依据生效以后,欠债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多余房产后仅剩的唯一住房,那么这套唯一住房也能被拍卖。

不仅如此,如果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可供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也能对“生活所必需住房”拍卖。

如果不能提供可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又想执行其“生活所必需住房”,拿回本属于自己的欠债。法律还提供了一个折中方案,那就是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能执行唯一住房。

最后,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不过,考虑到被执行人另外租房,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会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不至于让欠债人无家可归。

其实,执行欠债人的唯一住房从来不是法院的目的,而是要通过可以执行唯一住房来迫使欠债人积极还款。所以,法院在面对唯一住房拍卖的时候,其实要审核、查控的东西非常多。

比如四川省高院就审结了一起2019年的案件,申请人王某霞向高院申诉,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同时该房屋为唯一住房,请求法院不要拍卖涉案房屋。

但是成都市中原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王某霞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共同偿还责任人,在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法拍卖其所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涉案房屋系婚前购买不应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涉案房屋目前由王某霞出租给他人居住,其主张该房屋系唯一住房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四川省高原认为涉案房屋已出租,证明王某霞可能还有其他房屋,但不能证明王某霞必然还有其他房屋。涉案房屋如系其唯一住房,在执行时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本案在保障其居住权并给予执行宽限期的情况下,王某霞以涉案住房系其唯一住房主张不得拍卖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婚前财产+唯一住房的双重BUFF叠加,看起来无懈可击,可是王某霞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就已经让唯一住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了。所以,最后王某霞还是受到了法律惩罚。

但在债务纠纷案中,相较于唯一住房的认定,更为困难的是根本就找不到欠债人,更找不到欠债人名下的资产。

3、寻找办法

如果我们遇到了欠债人跑路或转移资产,那债权人又应该如何才能找到欠债人,以及找到欠债人转移的资产呢?

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找欠债人及欠债人转移资产的办法比较少,主要是靠法院查询,如果法院查询不到的话,就一定要发挥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了。

首先,可以利用线下走访的形式,在欠债人常出没或老家附近走访,一方面是打听欠债人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是可以以有偿的方式发动附近人群,为自己提供欠债人的行踪信息或资产信息。

其次,一定要用好欠债人手机号码这一重要线索,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添加欠债人的微信、抖音、微博、小红书以及其他社交网络平台(有些软件读取电话簿以后可以匹配出可能认识的人)。然后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其发布的内容,找到欠债人的位置、欠债人隐藏、转移的资产等。

比如,有人就通过抖音假扮女生约欠债人,以及假扮客户,最终找到欠债人和欠债人名下有资产的证据。

所以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号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一定要用好!

再次,就是要用好法院本身拥有的官方方式,其中就包括执行悬赏,通过对欠债人线上、线下的执行悬赏,让更多人知道欠债人的“老赖”行为,给予其一定的社会环境压力,也可能吸引更多人为了赏金提供欠债人的行踪、资产等信息。

俣哥希望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也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最后,再给实在走投无路的朋友提供一个可能会有帮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另外,还是要再次说明,法院是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执行局也面临着人手不够的现实。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赖欠债以后,只是单纯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诉以外的所有事情,帮你成功拿到欠债的话,就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可能。

所有欠债人一定要记住!找回欠债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都不主动的话,谁又来主动帮你呢?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强制费,不是作为市场交易的收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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