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老板裁员,高级阴谋!一分不赔,还拿捏法院!

俣哥说刑法 2024-04-23 16:32:22

每一个打工人,可能都会遇到被裁员的一天。有些企业,为了不赔偿员工的裁员补偿,可谓花招百出,挑刺、加量、假搬迁等方法齐出,想尽办法让企业员工主动离职,为企业节省补偿。

但是有些企业在自己主动裁员的情况下,最终却还是能够做到一分钱都不赔偿出去,可以说是把法律漏洞、高级阴谋用到了极致,让人不得不佩服这些老板。他们要是把这些聪明才智用到企业经营上,怎么会沦落到裁员的步骤呢?

下面,俣哥就结合一起实例给大家讲讲,企业员工在遇到老板裁员的时候,一定要看清老板是在怎样坑员工,员工又该拿起怎样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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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阴谋

企业员工一定要清楚,一般来说企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顾名思义,有限责任就是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分开,公司的盈亏、赔偿等都应在公司资产以内,而不牵扯到公司股东的个人资产。比如公司亏钱了,但不能让股东拿自己的钱来填公司的窟窿。这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各位破产的互联网企业、或大型企业,比如国美的黄光裕夫妇、恒大的许家印夫妇、周一回国的贾跃亭等。

国美、恒大、乐视虽然破产,不仅欠了大量供应商的货款、员工的工资等,但这并不影响黄光裕一家人、许家印一家人、贾跃亭有钱,能够生活的逍遥自在。

而另一类就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比如个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不明的情况下)、个独等公司,就是公司与个人深度绑定,公司亏钱了以后,需要由公司股东补齐,亏多少补多少。

在明白企业责任性质以后,我们再来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者强制执行案,就很容易理解了。

小张是在2015年入职A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但在2020年的冬天,小张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裁员通知书,而该公司这一轮裁员的规模包括小张在内,一共有几十人,但公司在裁员的时候,并没有谈到裁员赔偿的事情。

所以在随后,小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最终裁决公司应该给付其各类款项共计三十余万元。

也就是说,假设每个被裁员的员工都需要赔付三十余万元的裁员补偿款,那么该公司数十人的裁员规模,公司一共要赔偿900万以上。如果被裁员人数,大于30人,且都是老员工的话,那最终被赔偿的金额还会更高。

于是,公司为了能够不给员工赔偿,就采取了一系列的极限操作。

首先,公司的原本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而甲公司为目前这家A公司的全资股东,后来A公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了2亿元。并且将其中的1.2亿元实缴,另外8000万为认缴。随后在2020年9月4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后,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减资至1.2亿元。

第二步,在减资后的一个月,即10月26日,A公司陆续向小张在内的几十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小张劳动合同将于11月底解除。

第三步,在几天后,A公司的全资父公司——甲公司,于11月4日,将公司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自然人周某。

而此时,公司所剩余的资产,并不足以支付小张的辞退补偿,就更不用说整个公司预计超1000万的巨额辞退补偿了。可以说甲公司成立防火墙公司,然后减资、转移股权的一系列操作以后,成功把自己变成防火墙公司名下无资产,甲公司与赔偿人没有关系的第三方。

因此,鉴于A公司已经没有了偿还能力,小张即向法院申请追加甲公司和新股东周某为被执行人。

2、柳暗花明

在法庭审理中,小张认为A公司先减资再裁员并转让股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应该追加甲公司和周某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而甲公司则认为A公司已经减资了,转让的股权也全部是实缴出资,转让股权时并不存在小张的债权,因此不应该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

最后,法院判决追加甲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的80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周某受让的股权系A公司已经实缴的部分,驳回小张要求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决?难道甲公司的阴谋彻底失败了?而我们普通打工人今后在遇到同类困境的时候,还能否向小张一样得到法院支持呢?

首先,法院需要确定哪些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哪些人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认缴出资制,不再要求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缴,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往往比较长,很多股东转让股权时认缴期限均未届满,在此情况下,股东是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即使公司债权人债务无法清偿,也不得要求追加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如股东转让的是已经实缴的出资部分,则已经履行了资本充实义务,亦不得追加该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因此,从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来看,甲公司在转让公司的时候A公司已经完成了减资,剩余注册资本都属于实缴。那么A公司的原股东甲公司与现股东周某,就不存在欠公司欠的行为,就不能要求两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存在例外情况,其中一种例外情形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公司名下有钱的时候,债权人是不能要求公司的股东在认缴但没有给钱的范围内来承担补偿的。但是如果公司已经垮了,但还没有申请破产,而股东有还没有付完认缴资金的情况,就需要由公司股东在认缴范围内补偿。

其实,上述两个条件的认定,都是在说像甲公司和周某不能被追加的原因,只有第三点直接认定甲公司要被追加。

第三,证明股东转移资产有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明显存在恶意,故意利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利益的,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实在这里,准确说在追加被执行人是不容易成功,而是要换一个方式,那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要求对方撤销减资8000万的行为,然后才又在这8000万的范围内要求赔偿。

撤销权不仅能用在这种公司行为中,在个人借款中借款方净身出户时,债权人也能用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是,很多时候在个人借款中,转移资产的行为,其实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哪怕明知对方转移了资产且生活得很好,也无能为力。

最后,再给实在走投无路的朋友提供一个可能会有帮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另外,还是要再次说明,法院是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执行局也面临着人手不够的现实。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赖欠债以后,只是单纯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诉以外的所有事情,帮你成功拿到欠债的话,就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可能。

所有欠债人一定要记住!找回欠债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都不主动的话,谁又来主动帮你呢?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强制费,不是作为市场交易的收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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