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朋友之间的借钱,一般都不会约定借款利息,默认以0利息的方式借出,而还款的时候会不会加上部分利息,则全看借款人情商高低。那如果出借人遇到了借款人欠债不还的情况以后,还能否追加借款利息来出气呢?
下面,俣哥就以案例+解说的形式,为大家解析一下如果借出欠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而遇到欠债人借钱不还以后,债权人应该如何增加利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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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内利息
在遇到借钱不还的时候,我们一般要分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两种。其中,一般来说大家在借出资金的时候都会约定好相应的资金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高低也是有一定的讲究的,并不是自己想约定多高就可以约定多高的。
2018年,四川成都人刘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并约定好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随后,刘某的丈夫黄某某又在2020年、2021年共向黄某借款100万和200万,再次约定了相应的利息和还款时间。
由于双方是长时间、多频次借款,于是在2022年的时候,黄某与欠债人黄某某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欠债人于指定日期之前归还债权人的360万元借款,则不计算利息,若未在指定日期之前全部还完,就应以360万元总额为基数,按照15.4%的年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直到所有欠债还完为止。
但从2018年到2022年的3年多时间里,黄某某在偿还290余万元(包含大量利息费用)的欠款以后,就拒不还款了。因此被黄某起诉到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在法庭上,法院认为,债权人与欠债人的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利息。因此,对于在2020年8月19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修订的时间)以前的借款,适用当时的法律,需要依据借条约定利息偿还。
在2020年8月19日以后的借款,其最高利率只能以当时LPR的4倍计算,多支付的利息在法院审判中被判定为本金偿还。
当法院把多支付的利息视为本金以后,黄某某原本借款390的,现在实际还欠的本金就变成了199万,为黄某某减少了不少的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如果在借款期间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的话,国家并不承认,只会以现存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来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为13.8%。
不过因为民间借贷利息与一年期LPR挂钩,所以并不完全统一,而是要视当时的市场利息高低。
那既然期内利息不能过高,那如果没有约定好利息又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好利息的话,那么一律视为没有利息。不过如果欠债人在借款期结束以后,却还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话,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欠债人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了。
2、逾期利息
如果在借款期内,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话,那么就视为没有利息,可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以后,出借人可以要求主张逾期利息吗?当然可以!
在2023年8月到9月期间,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的市民崔某累计向朱某借款50000余元,同年10月24日,朱某向崔某出具《欠条》一份。但因为两人是朋友关系,所以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
可是在借款到期以后,朱某拒不还款,在崔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4年2月将其告上了当地法院。
崔某主张要求主谋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且按照一年期贷款时常报价利率,支付从2023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2024年4月,法院开庭以后认为《欠条》真实有效,主谋应当偿还崔某的5万元本金。而朱某在欠条中承诺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但未能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
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崔某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支持。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朱某不仅需要返还崔某借款本金50000元,还需要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在欠条(或借条、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双方的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那么在逾期以后都可以以市场利息,追加逾期利息。但是在有约定利息的合同中,也一定要清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当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过部分是不会收到法律保护的。
而我们在约定欠条利息时,其实更应该注意规避欠债人借钱不还。
3、借条作用
借条除了需要约定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以外,更重要的是一定要留存更多关于欠债人的信息,这样才能在后续官司、执行的过程中,为自己赢得更多的权益。
如果能在借条中附上欠债人身份证复印件最好,因为其上除了有身份信息、照片以外,还有老家居住地址。可以在欠债人跑路以后,用于寻找对方,制作悬赏公告等。
另外,相比之下更为重要的是,在出借资金给有家庭的朋友时,一定要尽最大可能让借款人夫妻双方都在借条或欠条上签字,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在对方借钱不还以后,以离婚、净身出户等方式转移资产,可以有效防止非常多的麻烦。
同时,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清楚对方名下有多少资产,最好可以做抵押,就算不能抵押也要对欠债人的资产分布了如指掌,才能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最后,再给实在走投无路的朋友提供一个可能会有帮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另外,还是要再次说明,法院是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执行局也面临着人手不够的现实。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赖欠债以后,只是单纯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诉以外的所有事情,帮你成功拿到欠债的话,就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可能。
所有欠债人一定要记住!找回欠债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都不主动的话,谁又来主动帮你呢?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强制费,不是作为市场交易的收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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