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妈住1楼被强制交电梯费,气得天天“报复”按电梯!

白卡闲聊 2024-05-17 03:13:17

电梯,是现代生活的重要工具。

可是,在广东一小区里,电梯成了矛盾的导火索。

一位住1楼的大妈,仅因被强制交了电梯费,就与全楼的邻居杠上了。

这位大妈频频按电梯“报复”,搞得其他业主苦不堪言,只能求法院主持公道...

01案情回顾

在广东某小区,住着一位60多岁的李大妈。

由于住在1楼,她基本不用电梯。

可小区物业却强制她缴纳电梯费用,搞得李大妈火冒三丈。

“凭什么让我交电梯费?我又不坐电梯!”

李大妈争辩道。

可物业公司坚持,认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使不用也要分摊费用。

无奈之下,李大妈被迫缴了近千元电梯费。

从此,李大妈对电梯恨之入骨。

她经常故意去按电梯,让电梯反复停在1楼。

甚至有时她见到有人要坐电梯,就赶紧先跑进去按键,非要让电梯先到1楼不可。

李大妈的“报复” 搞得楼里人怨声载道。

“本来电梯就慢,这下好了,老被李大妈折腾,经常要等好久!”

邻居老王抱怨道。

更有甚者,李大妈有次竟然堵住电梯门不让关,非要跟进来的人听她唠叨不可。

后来物业也来劝,李大妈仍旧我行我素。

无计可施之下,小区其他业主将李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电梯损耗费用500元。

面对邻居们的起诉,李大妈却不以为然,坚称自己有权使用电梯,更别提赔钱的事了。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02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本案中,虽然李大妈住在1楼,但电梯作为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她仍需承担相应的维护义务,缴纳电梯费用合情合理。

而李大妈故意频繁按电梯“报复”,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故意妨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电梯损耗费用。

03案件评语

李大妈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有违公序良俗。

常言道“法不责众”,小区业主既然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再有不满也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希望李大妈能尊重他人,学会换位思考,用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创造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

毕竟,楼上楼下都是邻居,日后少不了打交道,何必把日子过得鸡犬不宁呢?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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