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0月5日5时50分,安国县酒厂工人张某生走出酒厂的后门,到沙河灌渠边查看水势时,在一个正在施工的桥墩边上发现了一个一团穿着衣服的发白的东西,他怀疑是人,随即通知了在桥上施工的工人将这个东西打捞了上来,结果发现是一具没了脑袋的尸体。
众人纷纷倒吸一口凉气,虽然说这条河里偶尔有尸体被捞起,那基本都是完整的,应该是失足落水或者轻生跳河的人,但没有头的尸体还是第一次,一定是凶杀案,所以张某生立即向安国县公安局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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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案后,保定地区公安处和安国县公安局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先后赶到现场,地、县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开始了现场勘查和尸检工作。
经检查,尸体为男性,上身穿蓝色的确良制服褂子,内套白色的确良衬衫、驼色秋衣和白色背心;下身穿蓝色的确良制服裤子和彩条裤衩,裤带上挂着一串11把的钥匙,脚套黑色尼龙袜,左脚穿黑皮鞋,右脚无鞋。尸体颈部从第二颈椎处横突砍切分离,软组织和骨质断缘齐整,断面平滑;左手掌背侧腕关节处有一处横行砍创口,掌骨被切断;右前臂背侧腕关节上4厘米处有一处横行砍创口,尺骨被砍断;右手背侧腕关节处有一处横行砍创口一处;右手食指指尖被锐器削掉。

一群正在用石膏倒模脚印的刑警学员
经解剖,死者的胃内含有大米、绿豆芽菜、梨子的残渣成份,并有浓重的酒精残留,分析死者是在饭后被杀、割头后投入灌渠内的,从尸体被水浸泡的程度和腐烂程度看,死亡时间约7天左右。
从穿着看,死者皮肤白皙,手上没有老茧,不是农民、工人之类的体力劳动者,可能是机关单位的干部,或者是财会人员或管理岗位的人员。
为了尽快查清尸源,警方从沙河灌渠的源头曲阳县卧羊沟开始,对沿途三百华里沿途两侧的社队进行访问并发布《查找无名尸体的通报》(范围包括曲阳、定县、安国、博野、蠡县、高阳一共六个县),深入发动人民群众,布置了注意发现和搜集可疑物品的工作。
……
10月7日,蠡县公安局传来消息,有群众在郑村公社胡村大队以南的沙河灌渠里捞出一颗男性的人头,随即人头被送到安国县,和无头男尸进行对比检验,证明是同一个人,至此尸体完整了。
经法医检查人头发现,人头上有九处锐器伤和十九处钝器伤,枕骨部位的颅骨上有直径2.9厘米的弧形和圆形颅骨塌陷各一处,双眼的眼球已经被挖掉,颜面被毁容严重。很显然,这么严重的破坏能说明两点:其一是凶手不希望死者的容貌被人认出来,以达到阻止公安机关查找尸源的目的;其二就是凶手对死者拥有切齿的痛恨,不这么破坏死者的遗体难消心头之恨。
……
10月8日,安国县公安局得报:在本县和定县交界的沙河灌渠韩村截水闸处捞起了一本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证,上面写着“刘玉清、男、24岁、曲阳县农机局干部”。
10月17日,定县明月店公社沟里大队社员张某某向定县公安局上交了他在9月30日6时在沟里大桥北端西侧的沙河灌渠的斜壁上捡到的一只黑色右脚穿的皮鞋,上面有血迹,经化验和死者的血型一致;鞋子经比对和死者左脚上穿的黑色皮鞋正好凑成一双,认定是死者生前所穿的鞋,同时检验发现这只鞋没有入过水,且有和地面摩擦留下的痕迹。因此断定死者就是从沟里大桥段被丢进山河灌渠的。
10月18日,刘玉清的父母被警方从曲阳接到安国,对尸体和衣物进行辨认,确定死者就是刘玉清。
经了解,刘玉清是曲阳县灵山公社野北大队人,其父系曲阳县革委会副主任(相当于副县长)、其母系灵山公社党委副书记,刘玉清自幼跟母亲在灵山公社生活(其父一个星期回家一次),1972年参加工作,现在保定地区灵山煤矿当工人,后因为文化水平高而被提拔为会计,1979年6月通过父亲的关系被调往曲阳县农机局工作,依然当会计。但经农机局方面反映:刘玉清自从调到农机局后,工作不安心,总想着找对象,经常以搞对象的理由迟到早退,9月29日外出后就没有再回来。

老照片 会计
警方分析认为:刘玉清9月29日离开曲阳,9月30日6时有人就在沟里大桥段的沙河灌渠岸边找到了他的一只皮鞋,说明刘玉清被杀的时间应该就是9月29当天,然后连夜移尸并投入灌渠的。从运尸路线看,顺京广公路由北向南运送的可能性最大,第一现场可能位于距离沟里大桥以北6.5公里的定县西关公社范围内。
从死者身上的伤口分析,犯罪分子应该使用一柄圆形的工具锤和一把有一定重量又比较锋利的菜刀同时作案,作案现场应在室内,作案工具应系就地取材。死者生前没有反抗的迹象,说明是在他完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被袭击的,这就说明犯罪分子和死者应该是认识的。鉴于死者迫切想要搞对象、且凶手对死者抱有极大的仇恨看,奸情杀人的可能性极大,很可能就是死者和凶手的妻子或者其她女性亲属有染,被凶手发现,恨极而杀人。
警方随即兵分几路,在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协助下,对刘玉清定县的五个落脚点和三十名密切关系人进行了走访调查,总共摸出了四十五名可疑人员并开始一一进行核实。同时对曲阳县的县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了动员,对曲阳县在“一批三打”中的八名受到处分、心中怨恨、有作案动机的人进行排查。另外对刘玉清工作过的灵山煤矿的两千多名干部工人组织座谈访问,摸清刘玉清生前的为人处世和活动情况。又对经常往返在煤矿和定县、曲阳的汽车司机和汽车站工作人员进行访问,查明刘玉清的活动轨迹。
结果查明如下事实:
1、行踪方面:
刘玉清9月26日上午骑车去了定县,14时左右,刘玉清去了定县塑料厂女工李某某家,16时左右离开,18时30分邀请李某某去看了一场电影,晚上住在防修旅馆22号房间。
9月27日6时,刘玉清将自行车寄放在李某某家后,乘公共汽车去安国县,找父亲在安国县委工作的一个老朋友帮忙将他调到定县工作的事宜,下午由安国县汽车站乘坐长途汽车返回曲阳县。
9月29日上午,刘玉清再度由曲阳乘长途汽车到定县,11时30分在定县汽车站遇到了出差的灵山煤矿业务员扈某某,扈某某和他说了几句话,临分别前还给了他一个梨。12时左右,他在定县西门外饭馆和灵山煤矿工人黄某某和家住定县革命街的张某某一起吃了午饭、饭中三人干了一瓶真定老白干。此后,刘玉清即没了下落,去向不明。
2、个人作风:
刘玉清在定县一共追求过三名女青年,第一个是定县梆子剧团女演员吴某某,但是不久吴某某已经和他分手并另有男友,刘玉清不服气,又继续纠缠过吴某某,并和吴某某的新男友发生过肢体冲突。1979年2月1日,吴某某的母亲亲自道定县防修旅馆,将刘玉清和吴某某谈恋爱期间送给吴某某的东西悉数退还,并将刘玉清痛骂一顿,逼迫他当着众人的面承诺不再纠缠吴某某。如今吴某某已婚,案发时正和新婚丈夫布置新房,所以没有嫌疑。

河北梆子戏《柜中缘》剧照
第二个是案发前刘玉清正在追求的定县塑料厂女工李某某,不过李某某当时已经有恋爱对象,但是秉承“多方考察、择优培养”的她却并没有完全拒绝刘玉清,对刘玉清的吃饭、看电影的请求来者不拒,不过在案发时李某某正在厂里上班,其男友当时正在石家庄上班,都没有作案时间,李某某的家人甚至不知道李某某认识刘玉清,更是不可能作案。
第三个是曾经和刘玉清谈过较长一段时间恋爱的潘香君,两人在1977年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照过很多亲密的合影,还发生了两性关系,结果刘玉清的母亲看到照片上的潘香君一脸狐媚相,又通过关系打听到潘香君作风不正派,就强令刘玉清和潘香君解除恋爱关系。但是刘玉清和潘香君两人却一直藕断丝连,即便潘香君在1979年1月和时年28岁的定县大杨庄公社内化大队社员——定县农业机械修配厂工人王连成结婚后,两人依然利用一切可能维持联系。为了掩人耳目,刘玉清欺骗王连成说潘香君是他表姐,并亲热的称呼王连成“姐夫”。
但是这种假象很快被王连成看出来了,并表示出极大的反感。1979年3月,潘香君带着王连成回娘家,在野北大队社员李卫国家落脚时,潘香君授意李卫国通知刘玉清一起喝酒,王连成当场不乐意了,当刘玉清来了后就指着潘香君和刘玉清对李卫国说:“你知道我们三个是什么关系吗?以前他俩搞对象来着,我现在是她的丈夫,潘香君是我的媳妇”,潘香君当场破防,和王连成大吵了一架,不欢而散。
经查实,潘香君的丈夫王连成9月27日至9月29日破天荒的请了三天病假,之前他是从来不请假的。9月30日上午在家洗衣服,下午同潘香君回内化老家过年。9月29日王连成的房东都去上工,下工后直接去看了电影,所以王连成有充足的作案时间——
从上述情况分析,王连成有重大杀人嫌疑。
为了贴靠调查王连成,警方派了两名刚从军队转业到安国县公安局的干部在农机局和农业机械修配厂党委的配合下,以农机局干部的身份住进农机修配厂进行暗访,又对王连成的房东布置了贴靠任务。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贴靠后却没有发现任何可疑迹象,使得部分同志对王连成是不是嫌疑犯产生了怀疑。
安国县公安局刑侦科长及时召集了案情分析会,大家经过缜密分析后认为王连成的嫌疑并没有被排除有必要启用特情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贴靠——
……
11月7日将近中午,准备下班的时候,负责贴靠王连成的特情A走进了王连成的车间,悄悄对他说:“休班时间到我那去一趟,不要请假,也不要让别人知道。”
王:“有事吗?”
A:“有事。”
王:“现在停电没干活,出去没人知道。”
说罢,王连成就和特情A先后出了厂门,分两条路在特情A的家里汇合,刚坐下,王连成就急切地问:“什么事呀?”
A:“什么事你还不知道?曲阳的事呗!”
王:“你是说曲阳死人的事吧?”
A:“现在公安局调查我和你的关系,我看这事他们在怀疑你。”
王:“新刑法对这类事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枪毙?”
A:“公安局可能把你当做对象了,可能掌握了一定的材料。”
王:“他们怀疑他们的,反正抓不住我的证据,不敢逮我,没有证据不承认他们也没办法。”
A:“如果有别人帮你干的这事就好了,不行都推到他身上。”
王:“不牵连别人!”
A:“到底是怎么回事呀?”
王:“A哥,我对不住你,怎么也是干了。”
通过这次对话,警方基本肯定王连成就是杀人犯。
通过对王连成周围人员情况和环境条件的调查分析,一部分侦查员认为王连成在自己家杀人的可能性较大。于是经局长批准,警方对王连成的租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同时待潘香君生孩子过满月,被娘家人接走后,又对潘香君的住处进行秘密搜查。但是,都没有发现明显的痕迹证据。
12月20日晚,警方在农机修配厂保卫科的配合下,把王连成控制在厂区里;随后在王连成的房东的协助下对王连成的租住处再度进行仔细搜查,最终在床铺凳腿的小撑上找到了几点绿豆粒大小的血点,技术人员用小刀小心翼翼地将这些血点刮取下来,然后送到保定地区公安处技术部门进行化验,结果认定这是A型人血,而死者刘玉清的血型也是A型。至此确定王连成的租住房就是第一杀人现场。
另外,侦查员经分析,认定潘香君在案发时间没有不在场证明,有协助作案的可能。
12月26日晚,王连成和潘香君被拘留审查,经一夜的突审,两人的心理防线相继崩溃,交代了合伙杀害刘玉清的犯罪事实。
王连成在得知妻子潘香君和刘玉清有作风问题后心中就一直憋着一团火,随着时间的积累越憋越大。1979年9月29日13时左右,刘玉清又来找潘香君,王连成打算来个“捉奸捉双”,于是故意假装外出,在20分钟后突然杀了“回马枪”,果然发现刘玉清正在屋内和潘香君“亲亲抱抱举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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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成勃然大怒,随手抄起一把圆头锤对着刘玉清的头部猛砸十多下,将他砸翻在地,随后又抄起一把菜刀照着刘玉清的头部连砍九刀,由于刘玉清用手抱着头进行遮护,所以手臂上也挨了几刀,最终刘玉清被王连成杀害。
杀人后,王连成想到家中老人说过:“死人眼睛能留下人影像,照相能照出来”。随即又用剪刀将刘玉清双眼眼球给挖了出来,然后用菜刀将刘玉清的人头砍了下来,在17时左右装入一只塑料袋后再用提包拎到定县南关大桥处投入沙河灌渠内。
20时左右,王连成和潘香君将刘玉清的尸体装入麻袋,用自行车运到沟里大桥处丢进了山河灌渠内,然后两人返回住处清除血迹,刮墙皮、铲掉一层地面,然后重新刷了墙以毁灭证据。
在王连成和潘香君的指认下,警方在王连成的租住处提取到刘玉清生前使用的提兜、肥皂盒、牙具、茶杯、鞋刷、钱包以及王连成杀人所用的圆头锤、菜刀,另外还提取到了血衣和血鞋,以及装人头用的提包等物证。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最终王连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潘香君因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