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ST 节能,000820)发布了《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0,157,347.64元,同比上年增加7,127.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90,216,791.53元,同比上年增加648.29%。营业收入大幅度增长主要系破产重整后,江苏院经营管理层积极推动公司全面复产复工。在经过人员补充、架构调整后,公司充分挖掘以前行业内积累的资源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后重点恢复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可执行能力的钢铁、冶金行业设计业务和清洁冶炼、废渣综合利用业务,并陆续签订多个总承包(EP)和设计项目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2日神雾节能(*ST 节能,000820)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查明神雾节能(*ST 节能,000820)2016年至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决定对其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不同金额的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目前情况,结合神雾节能(*ST 节能,000820)发布的公告内容,初步判断该案件的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11月19日以前购买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20年11月19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持有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票的受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