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鑫蓝天加油站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被处罚两次

雪与交通 2024-04-07 01:58:21

第一次被处罚显示2024-01-15,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罚款619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349.6元人民币

罚款金额(万元) 0.6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49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785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3吨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6.19元/升,抽样基数为1000升,在密度为744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0.744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汽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190元,违法所得349.6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测报告单,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发票,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因为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单判定结果为合格,故当事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成品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康市监罚字﹝2024﹞010号

处罚机关: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次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4-03-20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64.16元人民币;2.罚款15260.94元人民币;罚没合计15925.1元人民币。

罚款金额(万元) 1.526094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641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814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9.96吨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为7.08元/升,抽样基数为1437升,在密度为813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1.168281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柴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173.96元,违法所得664.16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测报告单,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发票,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因为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判定结果为合格,故当事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成品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康市监罚字﹝2024﹞40号

处罚机关: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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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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