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农村土地政策动向,察农民生产生活状态,专业解读,深度解析,惑点解疑,敬请关注“土地观察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但长期以来,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设立、如何议事、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成员如何确定、领导怎样产生等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设立等方面的混乱,有些农村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该组织的议事机构,本应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集体资产事项、土地事项、经济事项等,都由村委会代管。
值得期待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2年5月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当前已经过全国人大两次审议,并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因为,成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会自动享有了农村集体成员的诸多权利,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取得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和福利的享受权等等。
同时,哪些人能认定为集体成员,“分蛋糕”人数增加的多与少,也会影响到现有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
当前来讲,很多地方都是依据户口来认定,也有的地方不完全依据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到底要不要完全依靠户口户籍?在2022年12月全国人大二审通过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对此有了一个明确的、富有新意、打破以往认知的说法。
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这个定义里,即使当前户籍不在该村集体,如果“曾经在”,并且满足其他条例,也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认定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这个确认方式中,同样不再单单依靠户籍,而是统筹考虑包括户籍在内的多种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完全按户籍好,还是不完全按户籍好?这方面的争论也比较大。
支持成员认定完全靠户籍的一方认为,户籍是居住生活的一个重要信息,也是一个是否迁居他处的官方文书,户口迁出本村,意味着在他处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再与村集体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户口迁出就是迁出,不存在模棱两可,能够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空间,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
不支持完全依靠户籍认定集体成员的一方认为,户籍迁出不完全代表农村村民与村集体脱离关系,当前国家政策已经明确,不管农民是否进城、户口是不是迁出,农村村民土地的承包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都不退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也不退出,并且,很多农民把户口迁入城里,只是为了孩子入学、看病就医等现实需要,与村里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刀切”按户口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这些人来说并不合理。
到底该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据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将迎来三审,三审稿主要进行3个方面的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成员确认制度的规定,强化有关救济措施,以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妇女等的合法权益。
期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审稿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式更加科学、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