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缴纳社保,被告知非全日制用工无需缴纳社保

深夜独酌人 2024-12-25 21:30:44

基本案情

王某长期为乙公司(更名前系丙公司,成立于2005年)在xxxx从事a报的送报工作,乙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2008年3月开始每半月向王某发放工资。2011年1月2日,王某、乙公司签订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进行了约定,其中工作时间明确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4小时。之前,王某、乙公司双方也签订过类似合同。另,除a报以外,王某还代送b报及c报等。

王某于2023年12月12日向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判决乙公司向王某赔偿因没交社保造成的经济损失168000元;2.依法判决乙公司向王某补偿应为其缴纳的医保费用20208.08元;3.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承担王某为主张的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负担。

2023年12月29日收到该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对此不服,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乙公司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中,乙公司对王某的管理松散,王某自由度高,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为乙公司派送报纸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4小时,王某同时还代送其他报纸,乙公司长期以来每半月向王某发放工资。综上分析,王某、乙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王某以乙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王某相关诉请的仲裁时效应从王某年满六十周岁当月,即2014年9月可办理退休手续时起算,故其相关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三、王某诉请乙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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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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