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经营困难,能降薪且取消绩效吗

深夜独酌人 2024-12-23 21:40:46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8日,马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止,试用期三个月,工作岗位为营销岗,工作地点为余姚,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6万元/年,绩效基数24万元/年,试用期按月度基本工资80%发放。2023年6月12日,马某某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为由向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确认,于2023年6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查明,至2022年1月31日,某公司按月足额向马某某发放了工资。2022年2月至6月,某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2022年7月,某公司认为因公司经营困难,全员整体降薪,将马某某的月基础工资标准降为25.5万元/年,并取消绩效工资。对此,马某某不予认可。另查明,某公司于2023年9月向马某某实发2023年5月份的工资。

案涉纠纷经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如下:“一、某公司应向马某某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月度基本工资202241.38元。二、某公司应向马某某支付2021年7月28日至2023年6月12日绩效工资326000元。三、某公司应内向马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622元。四、驳回马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按约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马某某工资,且某公司降薪和取消绩效工资,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经计算,某公司拖欠马某某2022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80000元;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少发工资103146.55元(扣除已发的2023年5月份工资)[(30000-21250)×11+30000÷21.75×5]。以上,某公司尚需支付马某某欠发的工资合计183146.55元。马某某与某公司就试用期报酬仅约定按照月度基础工资80%发放,故一审法院对某公司提出的试用期不发放绩效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绩效工资应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至2023年6月12日。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调整绩效工资标准为24万元×75%计算,绩效工资金额为290000元(15000×18+15000÷21.75×29)。马某某主张的报销款,因某公司对相关证据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难以支持。经济补偿金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计44622元。综上,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某公司支付马某某工资差额183146.55元、绩效工资金额290000元、经济补偿金44622元;二、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某公司与马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某的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6万元/年,绩效基数24万元/年,2022年2月起,某公司未足额发放马某某工资,2022年7月某公司将马某某的月基础工资标准降为25.5万元/年,并取消绩效工资。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约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公司未与马某某协商一致,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降低马某某的月基本工资,取消绩效工资,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双方约定不符,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当支付马某某的工资及绩效工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某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的绩效工资标准过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以调薪后的薪资标准计算等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已充分予以考虑,马某某的绩效工资按照双方约定的75%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合法合理,并无不当。综上,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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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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