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网约车 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咱们今天就一起来盘一盘,看看对司机师傅们有哪些可借鉴的经验。
在该案件中,秦某丹于2020年12月31日注册成为该公司运营的代驾平台司机。平台虽对司机有一定管理,如监督代驾服务活动、评价司机表现、进行调查处理等,但秦某丹在工作中有很高的自主决定权。
他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抢单,工作时间、工作量也能自主安排,甚至连注册使用平台、从事代驾服务的时间都由自己决定。
报酬方面,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平台只是根据接单率给予金币奖惩,这些金币主要用于提高抢单成功率,与收入并不直接挂钩。
此外,平台还会统计司机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对异常账号采取封禁等风控措施。
后来,因秦某丹与代价平台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秦某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代价平台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被仲裁委驳回。秦某丹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两审均判决不予支持。
法院明确指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但在这个案例中,平台对秦某丹的管理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因此不支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从协议内容看,代驾平台只是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中间人,司机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平台。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司机工作时间、地点自主,报酬支付与代驾平台无关,后者的各项管理措施多是为了维护平台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属于必要运营管理和合理风控措施。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与代驾司机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时,也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对于这一案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