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蒙古常招民佃垦,清廷、蒙古王公和佃户的利益不同引发矛盾

史海撷英 2024-08-24 10:40:37

清初,中央政府治理蒙古地方总体秉承蒙汉隔离政策,对关内民人前往蒙古地方垦荒限制綦严,各边口屯防官兵垦种地亩亦不得越口垦荒。为此,顺治十二年(1655年)题准:“各边口内旷土,听兵垦种,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

然有清一代,蒙古地方的开发规模、程度俱胜于前,划旗而治的蒙古地方,蒙古王公、台吉等招民佃垦现象层出,尽管各旗奏准招民佃垦时间不一,但迨及晚清放垦开禁后,各旗土地俱进入全面出放、清丈升科的新阶段。就晚清放垦丈放问题,学界现有成果十分丰硕,然而,迄今为止,就晚清郭尔罗斯前旗已出放土地增设民治县署后多股势力之间因清丈增租而引发的利益博弈问题,学界尚无专论。此外,与晚清东蒙放荒中抗垦斗争同时出现的佃户反清丈增租斗争问题,在清代蒙古地方开发史研究中,抑或当下探索民族地区土地流转的资治中,都具有一定的价值。遗憾的是,学界对此更鲜有关注。本文拟以光绪二十年(1890年)发生的“农安惨案”为中心,从咸丰朝加租前夕郭尔罗斯前旗私垦与勘放纳租概况、惨案发生前夕郭尔罗斯前旗土地增夺地租的斗争、农安惨案的发生及其爆发原因的分析、清廷善后与放垦的扩大四个方面对农安惨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原因及清廷善后情况进行递进考论,藉此典型个案的剖析来揭示晚清蒙古地方放垦内在机理的运行规律,以及该机理作用下清廷放垦、清丈增租等土地改革所呈现出的促进地方社会发展的进步性,并通过对放垦中流弊的滋生以及因放垦引发民族矛盾的总结,为后世治理内蒙古等民族地区,尤其是推行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时提供历史镜鉴。

咸丰朝加租以前郭尔罗斯前旗的私垦与勘放纳租概况

清代漠南蒙古各旗,王公、牧民等容留或招徕民人垦荒现象多有出现。仅就郭尔罗斯前旗在内的东部蒙旗而言,早在该旗蒙古王公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公然招民垦荒之前,一些蒙旗私行容留民人耕垦现象已初具规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廷查办奉天民人法库边外垦荒一案时即云:“伏查蒙古境内向来不准民人私往垦种,盖恐妨其牧放之所,且以禁内地游民越境滋扰也。此案雅德管奉天府尹任内,准科尔沁王色旺诺尔布咨称,法库边外古尔班格尔地方陆续种地人等共有一百余户,开垦至一千余晌。”

甚至,发遣到东北各地的遣犯,在潜逃回关内的路径选择上往往选择稽查较松的东蒙草原路线,途经蒙古地方时常佣工度日。即如原京营马甲多福,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被发往宁古塔充当苦差,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九月十九日于宁古塔逃走,乾隆五十年(1785年)六月十九日逃至热河。为逃避关卡稽查,其从宁古塔逃走后“不敢进口,一路从草地佣工求乞”。

较之容留遣犯,私行招佃流民更易。清代的哲里木盟各旗,“各与东三省各县地方互相狗牙错综,不能区别出甚么地方是满洲,甚么地方是蒙古”,而郭尔罗斯蒙古更因“东界吉林省,南界盛京边墙”这一特殊地理位置,成为关内流民冲破柳条边后一处便捷谋生地。加之该处向非八旗军驻防之区,亦非围场禁山封禁场所,游牧的蒙古牧民无多,领有牧场的蒙古王公又乐于招徕流民垦种荒地,凡此数种因素作用下,乾嘉时期的郭尔罗斯前旗地方已是清廷安置越边谋生流民的理想场地。

溯自乾隆朝中叶,郭尔罗斯前旗境内已有“直隶、山东人出关就食,流寓旗境,渐事垦种”。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郭尔罗斯前旗镇国公恭格拉布坦私行招徕关内民人张立绪等垦荒,招垦初期“不知有履亩绳丈之制,地多租少,流民利之,故至者日众”。嗣后垦户日增月加,清廷无法驱逐净尽,议准“以垦荒民户安土重迁,遂有借地养民之举”。

为加强对垦户的管理,旋于嘉庆五年(1800年)添设长春厅。长春设厅之初,即议准蒙古王公取租“照土默特旗之例,自向人民收取”。续因荒地出放节次不同,纳租章程有所损益,并在章程内加入日后开出浮多熟地的处置办法:“将蒙荒划为四大乡,俗称‘大荒’,又名‘老荒’,原定四十五年勘丈一次;四乡界址以外续放荒地,曰‘夹荒’,系十年勘丈一次。”

循此章程,大荒、夹荒的浮多地亩届期均要勘丈增科,老荒地四十五年勘丈一次,如有浮多熟地照地增租;四乡界址以外续放的夹荒,自道光七年(1827年)开始勘丈,“而丈放升科之事起焉”。自此以后,农安一带的垦荒佃户浮多熟地清丈增科办法渐趋完善。晚清农安一带领荒形式主要是月字荒和夹荒两类:“东荒为月字荒,系与蒙人佣工一月,准领荒三十垧,由人民与蒙公直接办理;西荒为方字荒,每方四十五垧,外有二垧房园,由省委员会同蒙员办理,其荒横跨长春所属界内,故曰夹荒。”

两类领荒中夹荒为多,佃户自行报领夹荒后,垦熟浮多地亩快速增长,清丈增租亦渐次展开,如农安木石河夹荒地方“自道光七年陆续招民开垦,十三年勘明界址,嗣于二十一年及咸丰六年由吉林将军历次派员,会同按亩丈量,入册纳租在案”。

农安一带已出放的夹荒,于咸丰七年(1857年)正式增租一次。众垦户亦有条件地认可了是次增租,垦户提出的条件,即向蒙古王公呈恳,“准其免丈原地四万五千一百晌,之外增出新地一万六千九百晌一律纳租,作为报竣,永不加丈,立有碑碣可凭”。

惨案发生前夕郭尔罗斯前旗增夺地租的斗争

自乾隆末年私行招民垦荒佃种为始,中经嘉庆年间正式“借地养民”、设置民治机构进行管理,并相继订立大荒、夹荒浮多地亩定期勘丈增科章程,放荒事宜办理貌似稳妥,实则积弊甚多。放垦之初,并未实地踏查,准确勘丈地亩数目,佃户亦未领得票照,以致界址不清,纠葛不断。尤为严重的是,在领佃地亩之外,佃户普遍垦种浮多地亩。即便是在咸丰六年(1856年)丈放增租后,积弊仍未能革除。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吉林将军长顺即就此奏批:“从前以增租报丈竣,实则未尝加丈,又不划定界限,以致日久禁弛,民间得以任意侵垦。若地既丈清,界又划定,断无数十年后即有浮多之理。”

这些未纳租浮多地亩逐年累积的巨额收益,令蒙古王公和吉林地方政府垂涎不已,多次奏请清丈增租,藉以分利。而佃户们欲继续享有耕种浮多未纳租地亩带来的收益,须同蒙古王公以及吉林地方政府进行斗争,由此揭开了蒙古王公、清政府、佃户之间增夺地租斗争的大幕。在浮多熟地地租的增夺问题上,蒙古王公、清廷、佃户三股势力之间有着各自的利益考量,斗争中行径亦有所不同。

其一,蒙古王公。从清初开始,郭尔罗斯前旗辅国公就世代享有对今农安县在内的整个长春地区的游牧收益权。农安一带招佃后,佃户领地所纳地租也是尽向蒙古王公完纳。因此,佃户垦种时大量浮多地亩带来的财富,对蒙古王公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蒙古王公遂向佃户施压,以夺取更多的地租。尤其是当清廷也提出清丈夹荒后,蒙古王公更有立场向佃户勒索钱财。如道光七年(1827年),清廷放垦长春北部的蒙古夹荒后,至咸丰年间,清廷数次动议清丈夹荒,农安垦户为求生计,“凑集一万吊钱币送交官府,请求暂勿清丈牧场占用荒地,得到官府许诺;其后,民众又以四万吊巨资赠给蒙古王公(当时管辖牧场的蒙古王爷),恳求永久不再勘丈增租,亦得到许诺”。

由此可见,蒙古王公是这场增夺租斗争的实际受益者。进入同光年间,蒙古王公因挥霍无度,以及多次编练马队,购置枪炮,造成用度异常紧张。正如《东三省政略》所论:“咸同之际用兵东南,征调黑龙江兵,过境驿站往来,连年供给,本旗从征官兵置备饷械,复多耗费,咄嗟集款,悉以重利贷诸商人,而浪滥侵蚀又为蒙旗习惯,由是上困于债,民苦于兵,旗员之罔利营私者转日以为充禼,历年既久,逋负逾多。本利还生,新旧重叠,竞无自脱之策。”

为缓解收不敷支现象,蒙古王公图谋增加地租已是必然。

其二,清廷。无论是清中央政府,还是吉林地方政府,都希图对佃户垦种的浮多地亩进行清丈增租,以裕国课。乾隆年间,清廷办理招垦时往往比较审慎,多方限制。即便此后政策松动,清廷在处置招佃时仍主要着眼于以裕蒙旗生计、禁绝蒙汉矛盾方面,鲜持有充裕府库收入的经济目的。有学者将该时期的土地开垦划定为蒙旗自为阶段,此阶段 “蒙地的招垦和经济收益均由蒙旗自理、自收”。嘉庆年间清廷谕准郭尔罗斯前旗招佃后,管理方法也是“所垦地亩均系蒙古地界,毋庸官征丁赋,所出租银任听蒙古征收,亦不必官为经理”。

然自咸丰二年(1852年)军兴后,清廷府库渐趋空虚,财政支绌愈烈,尤其在东北地区,旗籍官兵俸饷经年积欠,地方政府财政亦支应维艰。为纾此困,清廷在东北地区试行局部弛禁放荒,招民价领官荒,以裕国课。此时,招民垦荒成效尤著的郭尔罗斯前旗迅速成为清廷推行勘丈增租的重点地区。增租案之前,清廷透过理藩院,从咸丰元年(1851年)至咸丰六年(1856年)、咸丰七年(1857年),光绪十一年(1885年)至光绪十八年(1893年),屡次咨催郭尔罗斯前旗勘丈。光绪七年 (1881年)春间,时届嘉庆五年(1800年)所定“四十五年勘办一次”旧章规定的勘丈之期,经吉林将军铭安奏准,派员前往长春厅,会同蒙员查丈民户佃种的土地,计勘得:“原有佃民二万二千九百户,承种原纳租地十八万七百余垧,共勘增按七成纳租之浮多地二十万八千一百余垧,遵章按垧找收荒价钱二千一百文,共应找收钱四十三万七千余钱。”

尽管这一巨额荒价银未能实收,然巨大利源已吸引了吉林各级衙门的注意。俟希元出任吉林将军后,也一度奏请强行勘丈增租以夺此利,勘丈因佃民刘振刚等“聚众抗阻,夺去绳弓”而告停。迨长顺主政吉林,决意推行清丈增租。“定增租之议”前,长顺即派员查出农安一带领荒佃户耕种的未纳税浮多地亩额数惊人,粗略计算,就有“熟地四十三万余垧,生荒、房园二十四万垧,蒙古每年所得只十四万余垧之租”。

为夺此厚利,充裕款项,光绪二十年(1894年),吉林将军衙门派委补用通判张呈泰等,会办与郭尔罗斯前旗蒙古王公商定增租事宜,议拟照十四万余垧之数,再加一倍增租,免其勘丈。

其三,佃户。浮多熟地原系由众领荒佃户辛勤开垦出来的,众佃户是浮多地亩的开辟者,更是地亩收益的享有者。浮多地亩的耕种为佃户带来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收入,世代享有浮多地亩的收益是众佃户的共同利益诉求。光绪十一年(1885年),郭尔罗斯前旗曾以 “军需不足,地有浮余”为由,呈请清丈农安木石河夹荒,就因佃户反对清丈未果。光绪二十年(1894年),蒙古王公和吉林当局相继提出清丈增租后,佃户们以各种手段进行抵制。为最大限度维护本群体经济利益,佃户们除向吉林将军衙门联名呈文请愿外,还通过献资财手段,祈请蒙古王公定约,不加增租赋。佃户们在武装反清之前,已同蒙古王公达成初步协议,以夹荒地多,与蒙古王公约定,永不加征,“议决,勒碑长春财神庙,遵守勿逾”。

上述考论可见,农安惨案发生前夕,蒙古王公、清廷、佃户三股势力之间,在具体利益诉求上确是纠葛不断、互有抵牾。蒙古王公与清廷均希望增租,但各自又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通俗而言,蒙古王公只是单纯图财,希望通过向佃户施压来索要更多的租赋,是否准确清丈浮多地亩并不重要;清廷则急切希望清丈浮多地亩,令佃户纳钱领票,并按例升科,以便从清丈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助力解决本地俸饷积欠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利益驱使下,清廷在这场增夺地租的斗争中态度强硬,“农安惨案”也就由是发生。蒙古王公、佃户之间,征收地租数额问题上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般来讲,晚清的农安佃户在获得土地垦种权后,对蒙古王公确存有一定的感恩情怀。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根据日本人调查,“伏龙泉附近的三、盛、王烧锅(由张、贾、乔合股,大约拥有五六千垧土地)的会计所述,因蒙古王按照借地养民的契约开放土地,给了汉族人谋生的机会,故他们为了报恩向蒙古王缴纳田赋”。

由是观之,清廷在三股势力增夺地租的斗争中,确实发挥着主导作用。

农安惨案爆发原因分析

农安惨案的发生,原因复杂,大抵言之,主要有三:其一,奉命派委经办勘丈增租的官吏对佃户多有逼勒,处事不周,负有直接责任。晚清之际的放垦,普遍存在的弊端是:凡是历年所开垦,或已及全旗,或量为设治,但经理者第以筹款为主义,故一经清丈放价,便无余事。甚或欺虐蒙民,侵吞款项。绳丈则多寡不均,放荒则肥硗任意,缠讼互控,镋頦纷纭,莫可究诘。而于垦务之兴衰,蒙情之向背,地势之险夷,从未考究。

农安惨案发生前,当地就曾发生过佃户抗拒官府清丈的事件。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强行清丈,“勘丈时又弄虚作假,多有违例”,致乡民抢弓夺绳,清丈中止。光绪十六年(1890年),复经奏准勘办,“而民间抗拒如故”。放垦中,清廷和蒙古王公主要关注取租,对民籍佃户的经济利益多有损害。此外,办理垦务官员多不谙垦务,以致措施失宜,该现象在同光时期的吉林、黑龙江各地办理垦务时普遍存在。

其二,民间合法请愿聚会被当地“匪徒”、“教匪”利用,演化成对抗清廷的武装斗争。夹荒一项,共地九十余万垧,“纳租者仅十四万垧零,蒙古王公屡催查丈,佃民意在加租免丈,因此聚众”。

吉林地方当局派员前往勘办,先赴蒙古王公处所,说服郭尔罗斯公应允免丈,“照租加倍增租,以十四万垧之租,加至二十八万垧,其余地六十余万垧概从宽免,并从此永免加丈”。

对此处理结果,各乡佃户绅民会议后,尽管提出“照租加租,则无租之地所在皆有,必先验契均摊,方免偏枯”的新建议。但总体而言,清廷与佃户之间的分歧并非不可调和,各乡悉已恪遵,并无决绝抗清之意图。然此时,独长春府十三甲,农安县十四甲、十五甲流民“平日藉此敛钱者,并无散意,仍复吃会演剧,以相阻挠,有为首之岳甸会、贾老道、刘万有、李学文等扬言,非将税厘豁免,不能遵办,竟欲揭竿而起”。

如此一来,民间合法请愿聚会演化成对抗清廷的武装斗争。就此变局,吉林将军长顺在奏折中指出:须知荒民聚众多年,近来敛钱雇用打手,以致匪徒闻风归附,解散为难。不然荒民奚啻数万,岂有数万人不变而一二千人独横行者,岂有临以兵威而反挖壕列阵开枪抗拒者。该匪既于裕通福受创矣,复聚于朝阳堡,既与教匪贾老道合股矣,而复约会马贼刘潮,其叛逆情形有历次奏案可查。

正如奏折中所言,是次反对清丈的垦户中,热河朝阳金丹“教匪”残余势力混迹其中者实属不少。据查,仅木石河十三甲岳殿会纠邀的骑马贼内,即“有朝阳余孽三四百名”。

“教匪”势力鼓动下,和平交涉路径几于堵塞,武装暴力抗租抗丈风险剧增,以致奉命前往镇压的清军在开赴长春府后,先在城内驻扎,“一面会同奉天所派营官徐玉生前往开导七日之久,卒不肯听”,双方接仗已成定局。

晚清以降,针对农安地方招佃,清廷长期缺乏有效监管,以致揽头劈荒招集民人垦种时良莠不齐,复因匪患长期不靖,致使佃户中的“匪类”极易与盗匪纠葛在一起。早在咸丰十一年(1861年),朝阳反清武装被清军击溃后,许多小股势力溃散后,辗转进入吉林及蒙古地方隐匿。以致清军分兵三路清剿余匪,在长春厅等地仅陆续搜获四名,“其余均已分散潜匿”。光绪十八年(1892年)四月,吉林练军统领西隆阿呈称:“窃职自蒙委补伯都讷统领以来,夙夜黾勉,勤加搜捕,无如所属地面辽阔,民情狡猾,竟有不肖之徒窝贼隐赃、遮饰欺哄,致贼癰脱时常所有。”

如此形势下,光绪十七年(1891年)冬十月爆发于内蒙古东部的金丹教武装暴动尽管迅速被清廷镇压下去,但其余部进入农安境内藏匿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些“教匪”与佃户结合在一起后,直接推动了佃户群体抗丈斗争的高涨。

其三,农安等地向来清军驻防空虚,这也是矛盾激化以致局面一度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前已言明,郭尔罗斯前旗初仅蒙古游牧,迨至乾隆末年招民垦佃后渐成村镇。但在农安县治设置之前,当地既向非八旗驻防之区,地方练勇亦属无多,防务空虚已极。即如光绪四年(1878年),农安一带,“本城旧有捕盗练勇五十名”,仅是勉强担负弹压地方之责。吉林将军衙门鉴于农安地方防务空虚的现状以及盗匪劫掠案件时发的实在问题,在练、防各营兵力不敷调派情况下,专门派员前赴农安各大村屯,劝谕商民修筑护围藉以防御盗匪。如巴家垒(即巴吉垒)屯,光绪四年(1878年)九月商民遵谕修围,为此开拟条章八则。兹节录前三则于下:一、本屯设自道光中年,北界蒙古,四无遮蔽,周围绕长八里有余,因本屯小铺居多,无力合修,今议商等四号捐资修筑围墙一道,计长五百余丈,高以一丈一尺为率, 底宽九尺,每年春秋粘抹二次,藉资经久。一、东、西、北面界连田地,南面临街修盖砖大门一座,偏西留小门一个,门上均包铁叶,内用巨闩,以防攻击。一、四围共修土炮台五座,高出墙头,周砌垛口,内藏枪炮,以备捍御。

同月,哈拉海城子屯商民也酌拟修围条章。地方修筑护围自卫,实解决清军驻防空虚的治标之法,盗匪隐患久存而时发。毗邻农安各处也常常受到匪患困扰,如晚清伯都讷地区,因“讷城与蒙界一江之隔”,以致光绪年间移民涌入后,“匪多民杂,隐患实深”。即便农安惨案发生后,农安仍是盗匪出没无常,绑人勒赎等案层见叠出,驻防练军无多,且差委繁多,实不敷弹压地方之用。

清廷善后与放垦的扩大

农安惨案发生时恰值甲午战争爆发,致清廷无暇顾及,此案遂暂被搁置。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六月,几经审议,清廷才作最终裁决,以“办理农安夹荒一案,在事各员种种乖谬,殊出情理之外,通判张呈泰擅改蒙民原议,以致民心不服,辄复会同知府文韫遽行请兵,酿成巨案,实属罪无可辞”,将张呈泰、文韫革职,张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文韫永不叙用,并给吉林将军长顺降二级留任处分,以此结案。在清廷看来,蒙古地方丈放“办理垦务之善不善,当以群情之向背为衡”,因此“农安惨案”查办完毕后,吉林地方政府一直对农安民风之彪悍、民众之抗争精神心存忌惮。迨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庚子俄乱发生后,有俄员带兵进入农安界内进行地形测绘时,发生了俄兵骚扰农安会勇及商铺行为。吉林将军长顺在处置该案时,专门指出:农安县民情素称强悍,曾经聚众抗官,酿成巨案。瞬届青苗畅茂,乡民夜间看守青苗,全饬枪械为防身之具。若通事人等仍借搜查枪械为由,到处讹索,倘或乡愚无知,因此激成事端,不特有伤和好,更恐有碍事铁路工作。

郭布罗・长顺

由此足见,吉林地方当局非常忌惮于农安当地民众的反抗精神,在办理涉农安事宜时异常谨慎。然在蒙古地方增租一事,仍照前吉林将军长顺原拟章程,按照纳租地数加增一倍升科,以结前案。

惨案的爆发,未能阻住清廷与蒙古王公开放新荒、招佃升科的脚步。郭尔罗斯公府方面,出于经济利益考量,继续推动放垦。即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前郭尔罗斯扎萨克因积欠债务额大,呈请由吉林将军衙门设法代还。为此,吉林将军提出放垦塔户一带所收荒价银偿还债款。此议遭旗民反对,但吉林地方当局仍“另将农安县属境新安镇界外毗邻达尔汉王旗长岭子一带东西宽六十余里、南北长一百余里荒地,约毛荒三十万晌指请开放”。

放垦,蒙古王公主要是基于眼前现实经济利益的考量,且这一利益诉求,自清代至民国年间一直成为他们倡行丈放招佃的主要动力来源。如那木海扎布在忆及清季民初郭尔罗斯前旗开发时所指出:“蒙旗放荒设县,不仅是由于清朝和民国政府压迫蒙旗王公统治者放荒卖地,也由于蒙旗王公贵族们骄奢淫逸,挥霍无度,大量向汉族富商大户借钱赊物,以致不放荒卖地不能偿还欠债所致。”

至于清廷热衷郭尔罗斯前旗在内各处放垦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开浚利源”。庚子事变后,藉放垦筹措巨额赔款以及用于练兵、行政经费的目的性更为明确。进入光绪末年及宣统年间,东蒙古放荒进入官垦主导时期,该时期“清政府全面策划开垦蒙旗的步骤,并直接参与开垦利益的分配,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此后,由吉林地方政府主导,与蒙古王公商明,在清廷覆亡前的数年内进一步加快了农安一带荒地的出放与清丈。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秋,清廷饬令候补通判张呈泰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放荒剩下的新安镇以北荒地,就近与蒙古王公商明,勘放完竣。此次出放的荒地,计有四万垧。迨至清季宣统朝,农安境内的可开垦土地已基本被垦成熟地。至宣统元年(1909年),全县有土地面积52510万亩,已开垦的土地已有37580万亩。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仿照哲里木盟各旗民佃蒙古地方章程,每垧地租改征660文,并设清赋分局。该项地以420文归蒙员自行收存,其240文,以200文拨归审判厅经费,以40文为该局办公经费。宣统三年闰六月,奉东三省总督、吉林巡抚札,刊印永不增租戳记,加盖新照之上。

上文以“农安惨案”为中心,从咸丰朝加租以前郭尔罗斯前旗荒地的私垦与勘放纳租概况、惨案发生前夕郭尔罗斯前旗土地增夺地租的斗争、农安惨案的发生及其爆发原因的分析、清廷善后与荒地出放的扩大四个方面对农安惨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原因及清廷善后情况进行了递进式分析。基于上述考察分析,能够得到如下四点认识:

其一,清代郭尔罗斯前旗招民佃垦,是东部蒙古地方乃至整个漠南蒙古地方开发的内在机理运行下的必然外在表现。简言之,清代漠南蒙古各旗长期以游牧为主要生产方式,农业发展长期滞后,无法持久稳定地满足当地各阶层民众的生活需求,而掌握娴熟农耕技术的民人到来后,不仅给蒙古贵族及下层牧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更经久满足了当地各阶层民众对巨额粮食和农副产品的消费需求。这一经济运营规律内在机理运行下出现的蒙古王公鼓励民人前来佃种荒地行为,对关内无地少地的农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正如蒙古族青年学者孟根所言:“正是对农作物以及农副产品的需求,使蒙古人自愿招募汉农耕种土地,促使了清朝东蒙古地方的私招私垦的历史。”

其二,晚清同光年间,包括农安地区在内的东北官荒清丈增租,是清廷顺应东北时局发展需要而推行的土地改革。具体而言,同光年间,清廷在面对财政支绌、府库空虚窘境下,为筹措东北各地俸饷、练饷及新增设民治机构的行政经费,发起了旨在开利源“裕饷”,以官荒清丈价领为核心内容的土地改革。同光年间,推行清丈增租的非郭尔罗斯前旗一处,东三省各地均渐次展开。因此,“农安惨案”发生前夕郭尔罗斯前旗增夺地租的斗争不具有区域针对性,类似的争夺地租的斗争在东北驻防旗地、蒙地的丈放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评价“农安惨案”时,应认识到清廷放垦、清丈增租,确具有主观目的进步性,而清末民初农安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以实践证明了这项改革的正确性。

第三,晚清同光年间,包括农安地区在内的东北官荒清丈,在推行中确实对驻防旗人、蒙民群体原世代享有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具体到郭尔罗斯前旗而言,出放较早,土地出放对蒙古人经济生活带来的冲击凸显尤烈。晚清吉林境内的土地出放,由于吉林将军与郭尔罗斯前旗辅国公只顾谋求各自利益,出放时屡屡伤害到下层蒙古牧民的经济利益,以致招致当地牧民的反对。为此,蒙古牧民间流传的民谣言道:若不是卖掉了宝木巴的地方,怎么会出现了农安县;若不是出卖了农安荒,蒙古人怎能忍心卖掉小儿男;若不是卖掉了淖尔莫的地方,怎么会出现了伏龙泉;若不是出卖了伏龙泉荒,岂能把女儿抵债送进铺子店。

蒙古王公出放牧场,部分蒙古牧民无以为生,生计迅速恶化,卖儿卖女现象开始出现,这势必激起蒙古牧民的反对和抗争。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旗王齐默特色木丕勒开放塔虎努图克的余荒,此时该处余荒早已被当地蒙古牧民开垦。当牧民得知土地将被夺去的时候遂起来反抗,他们的代表人物就是陶克陶。陶克陶起义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郭尔罗斯前旗蒙古牧民为捍卫牧场,屡屡向蒙古王公谏言无果后而激发的武装起义。汪炳明在探讨清末新政下的蒙古地方放垦得失时亦指出:“由于晚清政府的腐败反动和放垦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官放蒙地曾引起十分尖锐的民族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对于晚清土地放垦中滋生的诸种弊端,以及因放垦引发的民族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后世治理民族地区,尤其是推行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时当引以为戒。

第四,晚清放垦,尽管使得下层蒙古牧民和民籍佃户利益时常受到损害,甚至因利益纠纷引发恶性群体事件,乃至武装冲突,但不能因此否定这场土地制度改革,这场改革在给下层蒙古牧民和民籍佃户带来利益损伤的阵痛之外,更多的则是助力了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仍以农安地区为例,在汉族佃户的多年耕作下,许多荒地辟为农田,人烟日稠,城镇渐兴。至光绪末年,郭尔罗斯前旗之长春、农安、长岭等处所辖地“人民繁聚,地利渐兴”。农耕经济的扩张也改变着蒙古牧民的经济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在汉人经营农业的影响下,清季郭尔罗斯前旗的部分蒙古牧民也逐渐掌握了农耕技术,从事农业。荒地出放下的民众传统居住习俗、文化教育也渐染汉俗,如《蒙古调查记》载:“内蒙东部,汉满移民日多;蒙民渐渐进化,架筑家屋,多用木石砖瓦。数十户或数百户之村落,所在恒有;大小市镇,商贾云集。”文化教育上,原为蒙地的长春厅署所在地在出放后文教渐兴,同治十年(1871年)已“设学官,并修文庙”。

土地清丈后,领地佃户以合法渠道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地亩界址厘清,纳租定额,这对保障领地佃户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尤为重要的是,外来佃户的定居,正与光绪末年清廷明确提出的蒙古地方放垦以固边圉目的相契合。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二月,盛京将军赵尔巽在经办奉天垦务时即奏称:“办科尔沁扎萨克图、镇国公两蒙荒,非特荒租等项共救匮乏急需,且殖民实边尤固圉之长策。”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吉林蒙务局设置,其宗旨为:“蒙务之设局,重在化除蒙汉畛域,扶持郡县治权,对于蒙旗王公显示主体,对于地方有司隐作调人,必须亲历其间,见诸事实,乃得蒙人信仰,乐于就范。”

对于蒙旗王公显示主体在清季东北边患弥深的形势下,充分彰显了清廷放垦中捍卫利权、巩固边圉的目的。自嘉庆五年(1800年)清廷以“借地养民”增设长春厅,正式谕准于郭尔罗斯前旗招民垦荒,此后历经百余年的垦殖为抵御俄、日等国势力在该地区的渗透扩张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致进入民国后,农安一带的民众有着强烈的排日情感。日人在农安县境内开展调查后,也不得不承认:“本县居民大多从河北迁移来,不知道是不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在事变前的排日情感非常强烈。”

民国年间,包括农安在内的广大东部蒙古地方均未摆脱沦为日本殖民地的命运,然而不能就此否认晚清以来东部蒙古地方的清丈放垦在巩固边圉中所起的助力作用。晚清以降,蒙古地方清丈升科中,蒙古王公、中央政府、佃户、蒙古牧民之间的利益博弈从未停止,但伴随日本在中国东北地区侵略步伐的加快,上述各股势力之间的博弈地位下降,各股势力日益走向联合,共同对抗日本势力的强势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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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撷英

简介:历史不在神坛,也不在地狱,将一切历史拉回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