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回维修八次问题依旧!维权能成功吗?

律驰驾道 2024-10-12 17:02:40

一位消费者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面包车。购车后不久,车辆便出现了方向跑偏等质量缺陷,随后底盘、大梁生锈等问题也相继出现。消费者累计修理次数已超过8次,但车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消费者在与销售商和生产商多次交涉未果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商赔偿因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消费者主张,车辆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并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消费者购买的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审查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包括购车合同、维修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法院进一步查明,尽管销售公司和生产商在消费者提起诉讼后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维修和更换了部件,但车辆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其提供的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消费者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且销售者和生产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解决这些问题。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销售公司和生产商共同赔偿消费者因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同时,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也应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

律驰驾道观点

一、销售者与生产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时,销售者和生产者通常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本案当中,消费者购买的面包车存在方向跑偏、底盘和大梁生锈等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未能解决,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使用,甚至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销售公司和生产商需要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及相互追偿

虽然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划分上,他们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其中一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在本案中,若销售公司先行向消费者赔偿了损失,并更换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那么销售公司有权向生产商追偿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承担的经济损失。反之,若生产商先行赔偿,同样有权向销售商追偿。

三、消费者可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维权

面对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维权。在本案中,消费者在与销售商和生产商多次交涉未果后,选择了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商共同赔偿因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这一诉讼策略的选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在同一个案件当中解决所有争议而有效避免诉累。

综上所述,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商品质量问题上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相互追偿。消费者如再遇此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可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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