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途径除去诉讼解决外,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进行解决。其中调解又包括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三种方式。为多元化解决纠纷,天纵鉴定(SKYLABS)在之前的文章中曾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多元解纷案例库”,鼓励各行业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创新机制、方式方法,多元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实践。
此案就是来自“多元解纷案例库”所分享的一个典型案例,原案为冯某等 150名车主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冯某和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以分期 付款方式购买了价值 49.6万元的混凝土搅拌车1辆。2022年8月,冯某为车辆申请年审检测时,被车管所告知车辆罐体型号过大,不符合国家标准,不予年审。冯某遂以某汽车 销售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由销售公司退车退款并按照三倍标准赔偿148.8 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经调查,该销售公司近年在辖区大量出售同类型车辆,累计约有150 名车主购买同类256辆,潜在涉案金额约1.28亿。 若仅认定合同解除,某销售公司无法履行巨额赔付义务,车 主合法权益无法实际保障到位。同时,有大量车主集中向当 地政府反映情况,矛盾激化风险较大。
了解上述情况后,法院立即向车辆销售公司住所地的党委政府报告。地方党委政府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局、人民法庭、车管所、派出所、交巡警支队、司法所等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开展调处工作,并提出摸排案涉车辆的全部车主信息,全面掌握车主诉求,安抚车主情绪,引导车主合法维权的工作思路。同时,通知某销售公司负责人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之后,调解小组通过调取某销售公司后台销售记录,调派专人一对一联络车主,对车主身份、车辆类型、购车价格、车主诉求 等信息详细登记、制作台账。
经调解小组全面梳理后,确定该系列纠纷争议焦点是车辆买卖合同解除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销售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仅为该类型车辆分销商,无力承担全部车款的退款责任,关于车辆回收处置事宜必须由公司总部即车辆生产商决定。调解小组随即通知车辆生产商负责人参与调解,并多次组织车辆生产商、某销售公司和车主代表进行座谈,三方当事人围绕车辆回收价格、回收方式、车辆过户、退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反复磋商协调,初步达成某销售公司退车退款、车辆生产商以固定分销价格回收全部车辆的调解方案。
随后,车辆生产商代表表示案涉车辆数量多、涉及金额大,超出自己的岗位权限,需要回公司总部汇报情况、报批调解方案。但部分车主得知后,因担心调解方案长时间不能落地或内容发生变动,情绪激动。调解小组研判案情后,决定安排工作人员跟随车辆生产商代表前往公司总部,敦促车辆生产商尽快确定调解方案,同步告知车主调解方案沟通进程,确保车主第一时间掌握情况。
最终,车辆生产商、某销售公司、车主达成一致,同意将案涉 256 台特种作业车辆,按照高负债车辆和低负债车辆两种类型进行回收。其中,车辆生产商分别以两种车辆的固定价格向某销售公司回收车辆,而销售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回 收协议则根据车辆具体负债情况制定,超出固定价格的部分由某销售公司自行承担。
处理结果
车辆生产商与某销售公司就案涉256辆特种作业车辆签订车辆回收调解协议,某销售公司与冯某等150名车主签订总金额约1亿元的车辆回收调解协议。目前,以上调解协议达到付款条件的已全部兑现到位。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6条第1款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特种作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导致车辆无法过审引发购车人要求退车退款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矛盾范围集中,若不能快速妥善处置,一方面会严重影响车主及其家庭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容易激化矛盾。
本案中,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与其他部门组建联合调解小组,凝聚解纷合力,共同化解群体性纠纷,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还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此外,本案涉及特种作业车辆质量问题,不仅与工程作业安全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息息相关,更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推动车辆生产商集中回收缺陷车辆,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最大程度保障民生安全。本案系列纠纷,涉及车主、车辆生产商、销售公司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集中签订一揽子调解协议,车辆生产商提前介入调解环节,不仅一次性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连环债”,更为调解协议履行到位提供了资金保障,解决了150 名车主及其背后家庭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