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车与共享电动车相撞,3人死亡,汕头8·24较大交通事故查明

中国工程报 2025-03-28 11:38:07

日前,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24日17时13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与金凤路交界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相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共享电动自行车上3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3万元。

经调查分析认定: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刘某明驾驶粤BKM44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BSB14(挂)货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挂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粤BKM4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安装有视频监控车载终端,最后一次定位时间是2024年7月28日5时43分。

图1 肇事车辆

2.粤BSB14(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当日,该车共被骑行10次,无车辆故障记录,有配备头盔。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刘某明,粤BKM4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2.林某如,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林某琪,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系林某如的女儿,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林某洋,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系林某如的儿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4日17时左右,刘某明驾驶粤BKM44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BSB14(挂)货车从位于汕头市通用物流园的汕头市盂元货运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潮南区峡山街道继续装载货物。

17时02分左右,林某如驾驶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从金平区G206和长兰路路口出发,沿大学路往金凤东路方向行驶。

17时13分左右,刘某明车辆沿大学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大学路与金凤路交叉路口,在实施右转弯时,驾驶室右侧前部与林某如驾驶的共享A07268电动自行车(另载有林某琪、林某洋等2人)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3人当场死亡,以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

图2 事故现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3万元。死者家属与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肇事司机刘某明达成调解协议,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18万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195万元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整,肇事司机刘某明给予经济补偿30万元整。主要用于对死者林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3人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事故现场道路及安全评估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金凤路—大学路—潮阳路平交口,起点桩号K5+232,终点K5+463,路线长度0.231公里。其中金凤路为主辅双层跨线桥布置,主线设置金凤高架桥上跨大学路,接入西港路,潮阳路采用右进右出方式接入桥下渠化平交口。

图3 事故发生位置

(五)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根据《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意见:

当事人刘某明驾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准备进入西港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未停车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刘某明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如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共享自行车乘坐人林某琪、林某洋免承担事故责任。

(六)直接原因

经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过错等因素,事故直接原因如下:当事人刘某明驾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准备进入西港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未停车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七)间接原因

经对肇事车辆、肇事司机所挂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开展调查,事故间接原因如下:

1.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虽未与肇事司机刘某明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肇事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且刘某明实际上接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该公司至事发时,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刘某明驾驶粤BKM44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BSB14(挂)货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挂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某明,男,粤BKM4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发当天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汕头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某如,女,汕头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林某如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应急演练有计划但未见演练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略)

(信息来源:汕头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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