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不是行政执罚,执法主体不能“罚”字当头

谭浩俊 2024-12-25 10:52:45

1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会议指出,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营商环境改善。

对此,会议要求,要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着眼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着力提升精准度,努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这些年来一直在努力探索、积极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很多应当属于企业的权力,都下放给了企业,从而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

但是,也要看到,在前置审批环节放权的同时,对事中、事后如何监管、如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方面,却没有同步推进,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仍采用老一套的监管方式与执法手段,导致该监管的没有监管到位,不该处罚的倒是不时出现,形成缺位和越位并存现象。如对小商小贩的过度罚款、税务方面的“远洋捕捞”等等。

也正因为如此,出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意见,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要知道,在宏观经济形势不佳、外部环境十分复杂、企业运行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多增动力,而不是添加阻力,要帮助企业扫清道路,而不是给企业设置障碍。恰恰是,有些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扮演好“孙悟空”,没有认认真真帮助企业,而成为了“白骨精”,总想着吃企业的唐僧肉。如此,怎么能不采取措施,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者严厉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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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简介:著名财经评论员,媒体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