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上海民警猥亵继女”案,刘某涛是什么罪?

李肖峰律师 2024-11-06 12:11:28

2024年1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的民警刘某涛被前妻李女士举报多次猥亵继女梅子。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对梅子报被猥亵一案决定立案。该案已经移交到检方。8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一名负责人称,该单位已对刘某涛宣布停止其一切职务,公安相关证件全部上缴,等待法院判决后将会进行处理。11月3日,当事女孩梅子的母亲李女士称,检方将以猥亵儿童和强制猥亵罪对刘某涛提起公诉。

11月3日,李女士告诉记者,梅子的案件将于近期开庭,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和强制猥亵罪对刘某涛提起了公诉。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刘某涛犯的这俩罪构成要件。

第一个罪名、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身心健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猥亵儿童,既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也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在本案中,刘某涛多次对梅子实施猥亵行为,显然符合这一要件。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刘某涛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刘某涛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梅子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却仍然多次实施猥亵行为,显然符合这一要件。

第二个罪名、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不受侵犯,刘某涛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梅子的这一权利。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涛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优势,多次对梅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符合这一要件。

3. 主体要件:与猥亵儿童罪相同,本罪的主体也为一般主体。刘某涛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刘某涛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梅子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却仍然选择实施这一行为,显然符合故意的主观要件。

以上就是这我对这两个罪的分析,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要咨询,欢迎联系我。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