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回顾
小李,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干销售。因为脑子灵活,人脉广,他一直是公司的销售冠军。
今年初,有人花高薪挖人,小李就想着跳槽。公司老板不愿意放人,承诺给他涨工资。
小李刚开始没答应,觉得是老板留人的手段,担心翘他手里的客户。
可老板直接放话:“我给你配车,100万的奔驰,今年你业绩达标了,这车就奖励给你。”
男人哪有不爱车的,尤其是豪车,小李不免俗地心动了。答应了老板,没有跳槽。
当然口说无凭,小李也留了个心眼,和公司签了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公司花100万给小李赔车,三个月内小李销售房屋满20套,奔驰车就归小李所有。车辆过户之前,小李给公司2万元当作押金。
为了得到车子,小李玩命地工作,绞尽脑汁地推销房屋。终于,赶在截止时间前,他完成了销售业绩。
小李高兴极了,车子马上就是自己的了。可没想到,他拿着协议要求公司履行的时候,却被拒绝了。
公司一会儿说要核实情况,一会儿又说全款买房的不算,总之找各种理由推脱。
小李恼了,公司这是耍无赖呢,显然不想兑现承诺了。他很生气,可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他也没别的办法。
无奈之下,小李只能选择了辞职。公司很快同意了申请,但去问他要10万元车辆使用费。
小李气急了:“我业绩完成了,车子就是我的,凭啥要交钱!”
公司:“你在公司上班,车子才给你使用,不然你就得按照一天1000的标准给使用费。”
双方争执不休闹上了法庭。
那么,法律上会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本案中,小李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小李完成业绩,车子归他所有,在此期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需要按每天1000元支付车辆使用费。
法院认为,小李在公司审核业绩期间提出离职,属于违约,应当支付公司车辆使用费。
鉴于1000元的使用费用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裁定:小李向公司支付5万元车辆使用费,公司退还其2万元押金。
小李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调查中发现,小李销售业绩达标后,公司方面存在故意拖延审核行为,正因为公司的拖延,才导致小李在审核期间提出离职。
有因才有果,所以小李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个人行为”。且小李已经完成了销售业绩,公司就应当履行协议约定。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奔驰车归小李所有,公司应当配合过户,并及时退还2万元押金。
03 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老板格局太小了,这公司长久不了!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