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将个人一套房屋委托房屋中介B公司放盘出租,并将钥匙交B公司保管。
2017年,A公司通过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得知房屋出租信息,随后与梁某指定的B公司员工许某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从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租金8000元,押金16000元,落款处有梁某及许某签名。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物业公司主管黄经理、许某和A公司的员工曾某在场。
2019年,梁某称其在2019年7月才知道房屋被许某出租,租赁合同上的签名是许某代签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向梁某某支付自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租金23万多元。
A公司向法院反诉请求:梁某返还押金16000元;返还已付租金未实际使用时段的租金12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向A公司返还押金16000元,返还租金12000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A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代理是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之制度。通过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可以不亲自参与民事活动而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极大地扩大了被代理人的活动领域。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或者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代理。
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在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独立开展民事法律活动,其法律效果却能直接约束被代理人,核心就在于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有权代理可以至少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权,二是代理人从事该代理活动在代理权范围之内。
实践中,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是否超越代理权、代理权是否仍然有效,对被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与此相对应,在委托代理一节中,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得到了具体规范。
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是指代理人表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其通常表示方法,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表明“某甲之代理人某乙”,或“代理人某乙代某甲”。
直接代理,要求代理行为须表示(明示或默示)以被代理人名义,称为“显名原则”。虽然行为人有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也确有代理权,但未表示出来,仅为其内心意思,不能成立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
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代理行为非被代理人的行为,而是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应由代理人实施。此所谓由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是指由代理人决定该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内容并表示之,或者受相对人之意思表示并决定是否接受(承诺)。
假使该意思表示之内容已由被代理人决定,而代理人仅予表示,或者代理人受意思表示而无权决定是否接受(承诺),这种情形属于被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非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该代理人只起辅助本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作用,法律上称为使者或辅助人,而非真正代理人。
本案中,有观点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是在没有委托资料的情况下,基于许某的行为,A公司有理由相信许某有权代理。但表见代理是基于无权代理,本案的情况是有权代理。
事实上本案纠纷的真正原因是代理人许某收取租金后,后期未向业主支付租金导致。
每年六月左右,因新生即将入学,部分家长会在学校附近租赁房屋以方便小孩上学,形成房屋租赁高峰。为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此,法官建议:
1.承租人应审查房屋产权证等权利凭证、代理人授权委托资料等。
2.出租人委托他人应明确委托事项,收取租金账号最好是委托人本人或指定的账号;经常了解租赁房屋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